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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募捐有違慈善本意
在慈善募捐活動中,政府部門應該當好“裁判員”,而不能當“運動員”
近年來,我國慈善事業發展迅速。與此同時,一些地方也出現了騙捐、強制募捐等不良現象,造成了部分公眾對慈善事業的誤解。前不久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擬對募捐行為進行規范,受到社會各界肯定。該草案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及人民生活。通過立法來叫停強制募捐的行為,可以更好地體現募捐的自愿性,還慈善的本來面目,有利于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現實中,強制募捐的現象并不鮮見。2011年,湖南省長沙縣發文件強推“一日一元捐”,引起當地群眾質疑;去年8月,東莞市大朗鎮多名公務員曝光該鎮“攤派教育募捐參考標準”:“正科6000,副科5000,正股(副股)3000,其他公務員、在編合同制人員、合同制人員2000,合同制以下人員自愿。”今年8月,又傳出多名天津市南開區教師被要求為“8·12”爆炸事故捐款的消息,而南開區政府通過官方微博回應稱,組織定向募捐,是應黨員干部要求……從公眾的反映來看,強制募捐違背了捐款人的意愿,由此引發的質疑和不滿已經開始影響慈善事業的正面形象,實在是得不償失。
其實,國內并不缺少禁止強制募捐的法律規定。比如,1999年9月1日起實施的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4條明確規定:“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之所以得不到落實,就在于法律還沒有厘清募捐活動發起的主體資格,從而導致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的界線不清晰。在慈善募捐活動中,政府部門應該當好“裁判員”,依法監督活動的開展和資金使用情況,而不能當“運動員”,利用公權力來強行攤派。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也曾指出:“政府要管的是公共財政,對于這種慈善捐贈,應該由相對獨立的第三方承擔,政府應該起到監督作用。”否則,最終募集資金的數字目標是實現了,但公眾“被慈善”的負面情緒也會隨之放大,好事也可能變壞事。
慈善事業是人們在沒有外部壓力影響的情況下,自愿地奉獻愛心與援助的行為和從事扶弱濟貧的一種社會事業,自愿性是慈善事業不容忽視的本質特征。很明顯,強制募捐有違慈善本意,立法叫停這種行為具有道德和法律意義上的雙重正當性。
筆者認為,完善相關立法除了要明確募捐的自愿性、不得強制攤派或變相攤派之外,還應當明確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要規定政府部門不得成為募捐主體。只有厘清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的關系,明晰其在慈善事業中的權力邊界,才能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在募捐活動中的“裁判員”作用,正如清華大學副教授賈西津所指出的那樣,政府部門可以適度引導、呼吁,但不能將慈善作為一種法定義務去推廣。硬性攤派不是慈善,動員方式破壞自愿精神,只看資金量的結果容易本末倒置。另一方面,要明確強制募捐的問責機制,違法進行強制攤派或變相攤派的,要承擔法律責任。問責兜底機制確立了,“不得攤派”的約束力就會顯現出來,強制募捐的現象才會徹底杜絕。如此,政府部門就有更多精力對慈善募捐活動進行監督,從而促進慈善事業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強制募捐 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