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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即將出臺
醫患關系糾結著醫院醫生和患者之間的和諧;醫患矛盾往往跟醫療事故處理的方式密切相關。由國家衛計委起草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在10月30日報送國務院之后,歷時一個月的征求意見期即將于11月30日截止。業內人士預測,新版《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將會在明年正式出臺。
據北京商報記者了解,目前在醫患之間參照執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2002年由國務院頒布的,已經嚴重滯后。業內人士認為,一是原條例中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已不適用。二是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被質疑公正性。三是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途徑不暢,容易引發“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等不良現象。
鑒于以上弊端,新條例修訂內容中增加了“醫療糾紛調解”一章,刪除了“醫療事故的賠償”一章,將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章與“醫療事故行政處理與監督”一章合并為“醫療事故監督與技術鑒定”,將“罰則”修改為“法律責任”。
據介紹,新條例修訂的原則遵循以下三點:一是將以人民調解為主體,院內調解、司法調解、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有機結合、相互銜接的“三調解一保險”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制度上升為法規。二是解決法律、法規間的不協調問題,做好與《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人民調解法》等有關法律的銜接。三是醫療糾紛處理與行業分開,民事處理與行政處理分開。
圍繞規范醫療糾紛民事處理途徑,解決醫療糾紛民事處理中賠償和鑒定兩個“二元化”的問題,新條例在醫療糾紛處理中增加了人民調解的渠道,規定了醫療糾紛民事處理的3條途徑是:醫患協商、人民調解和司法訴訟。強化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行政監管職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再直接進行醫療糾紛民事賠償的處理,同時增加規定:對重大醫療糾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指導、協調,引導醫療糾紛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
新條例借鑒司法實踐經驗,當患方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時,醫患雙方當事人原則上應當通過人民調解、訴訟等渠道解決,將醫療糾紛處理由醫院內引向醫院外。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設定了啟動專家咨詢和醫療損害鑒定的要求,為人民調解明晰責任,提供專業意見,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新條例對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進行了原則性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要求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應當協同醫療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及時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并加強機制創新,改善服務,按照合同及時理賠。北京商報記者 吳穎
編輯:趙彥
關鍵詞:新版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