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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扔踩踏”最高罰5萬能讓快遞“快又安全”嗎?

2015年11月18日 09:21 | 作者:張西流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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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快遞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快遞公司及從業人員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處理快件的,最高可罰款5萬元。此外,快遞企業還應建立快件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定期銷毀快件運單,確保用戶信息安全。(11月17日《京華時報》)

近日,根據國家郵政局的快遞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消費者對快遞業務申訴的主要問題是快件延誤、服務態度差、快件丟失及內件短少,占快遞業務有效申訴量的85.4%??梢?,快遞服務極不規范,亂象叢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相關法律的滯后,為快遞行業出現包裹延誤、丟失、損毀、內件短少及服務態度差等不良現象埋下了禍根。因此,立法規范快遞行業,其必要性無須贅言。

不可否認,既快又安全,是快遞行業的服務底線;從快遞條例意見稿中可以看出,相關規定也突出了這一服務底線。至于要“快”,是快遞的本性,沒必要在條例中重申。但快遞安全,至關重要,因而成為條例中的“關鍵詞”。如“拋扔踩踏包裹最高罰5萬”,是為了保障快遞貨件的安全;而“定期銷毀快件運單”,則是為了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特別是,條例規定“因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造成用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既保證了快遞貨件的安全,又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

不過,最高罰5萬的一紙文件就真能遏止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行為嗎?恐怕沒那么容易實現。要真正讓快遞業“快又安全”,除了加強監督嚴格執法以外,尤其需要快遞企業加強主體責任的建設,樹立比條例更高的企業規范和相關制度,培育從業人員形成安全、規范、高效對待快遞的組織文化。因此,對快遞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的具體賠償標準,在條例中應該加以明確。

過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有關規定,“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這顯然是個沒考慮過用戶利益的單向保護條款,本次快遞條例應對相關法律條款進行修繕,取消一些為快遞企業免責的霸王條款,強化快遞行業的賠償責任,讓客戶承擔盡量少的風險。比如,不管郵件是否保價,快遞人員或快遞企業,均應按其價值進行全額賠償。

鑒于毒快遞、快遞爆炸事件頻發,快遞驗視制度,也應成為條例中的重要條款,以此促進快遞行業服務提檔升級,更好地推動網購和快遞產業鏈的健康發展。同時,郵政部門應加強對國內快遞行業的監督管理,對快遞企業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提高準入門檻,讓快遞企業不敢懈怠任何消費者。再者,實行快遞實名制,在源頭上對快遞犯罪行為進行遏制,保證物品寄遞的安全性。特別是,強化安檢措施,利用技術手段驗貨,顯得十分迫切。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拋扔踩踏”罰5萬 快遞安全 快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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