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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買回“問題法拉利”賺360萬 法院:車商欺詐
龔先生和事故法拉利
法庭現場渝北區法院供圖
買回一輛二手法拉利賺了360萬元
如果晚買7個月或許還能多賺720萬元
360萬元買一輛法拉利豪車,開了1年發現竟是一輛出過事故的問題車,車主怒將法拉利銷售商告到法院,要求退一賠三(重慶晚報2015年5月26日曾獨家報道)。昨日,該案一審有了結果,法院以被告存在欺詐為由,撤銷原、被告簽訂的《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按退一賠一標準,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購車款及賠償款合計720萬元。
買到一輛問題法拉利
原告龔先生2013年8月14日與被告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在法拉利展廳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以360萬元向被告購買一輛法拉利二手車。
今年春節,龔先生發現這是一輛事故車,多次協商無果,龔先生將銷售商告上法庭。
渝北區法院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2名審判員與3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認為車商在欺詐
法院經調查認為,被告應該知悉涉案車輛發生過交通事故及維修等事實,但是未告知原告龔先生,應推定主觀上具有故意隱瞞涉案車輛系事故車的事實,影響購買人作出購買意愿及價格,依法應認定被告在與原告簽訂《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時存在欺詐,該合同應予以撤銷。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被告依法應當向原告返還購車款360萬元,原告在返還車輛時應當使該車外觀良好,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
被告辯稱原告非為生活消費所需而購買涉案車輛,但未舉證證明,不予采信。對于其辯稱的本案應適用《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觀點,顯然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
昨日,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告龔先生與銷售商簽訂的《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次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龔先生購車款360萬元,原告龔先生于本判決生效次日起10日內向被告返還法拉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次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龔先生賠償款360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為什么不是退一賠三
法院認為,被告欺詐行為發生于雙方簽訂合同的2013年8月14日,根據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故被告應當向原告進行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為原告購買涉案車輛價格的1倍即360萬元。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適用2013年10月25日修正、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定,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相悖,法院不予采納。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