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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封殺吸毒明星很有必要
當前,禁毒形勢日益嚴峻,明星吸毒事件高發,在禁毒工作中建立文化市場禁入機制,這個完全可以有,也應該有
近年來,個別明星藝人屢屢陷入吸毒丑聞引發社會廣泛關注。9月23日,《上海市禁毒條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對吸毒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以及代言的商業廣告節目,不予播出(9月24日《新聞晨報》)。
從草案的規定來看,對吸毒演藝人員作品禁播,并非只要參演演員吸毒就對這部作品一棒子打死,更非個別網友理解的“群眾演員吸毒也禁播作品”。草案對文化市場進入的對象范圍明確為“主創人員”。雖然沒有明確對明星禁毒進行規定,但是能夠成為作品主創人員的,大都是明星。明星作為社會公眾人物,理當承擔高于普通人群的社會責任。而明星的社會形象主要通過其參與制作的作品得以傳播,如果明星吸毒的話,有條件地對其實行文化市場禁入,應該成為使其承擔社會責任、接受懲罰的重要內容之一。
如此規定,就將作品主創人員是否吸毒納入了演藝作品和廣告作品制作的過程之中,使主創人員不得吸毒的要求與作品創作團隊的整體利益包括其他創作人員個人利益均捆綁到了一起,大家就坐到了主創人員不得吸毒這條大船上,迫使創作團隊對主創人員是否吸毒進行監督和制約。這樣一來,在創作團隊組建之時,就應該在“入伙”協議上增加一條,主創人員自己保證不吸毒,否則,就要對作品禁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那些明知是吸毒的人員,創作團隊就不應將其納入到主創人員之列,否則主創人員的決定者對作品禁播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有了約定,禁毒責任就十分明確,吸毒人員作品禁播的損失就不會對其他人造成不公。當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條例正式通過以前所制作的作品,不應該按照此規定來要求,讓市場自由決定就好了。如吸毒明星所拍的廣告作品,即使沒有禁播規定,估計廣告對應的產品廠家也得自己禁播。
然而,此規定要進入實際操作層面,還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
其一,如何準確界定“主創人員”。目前,并沒有“主創人員”的固定定義,往往是停留在行業內部的習慣性稱謂上,或左或右,并無大礙。但如果條例正式通過此規定,就必須準確定義“主創人員”,以防在“主創人員”的認定上加入過多的主觀因素,避免出現“該禁的沒禁,不該禁的禁了”的情形。
其二,由誰來認定和決定禁播。條例草案第46條規定了文化市場禁入的處罰辦法,明確由文化綜合執法機構對該禁播卻沒有禁播的邀請方、播出方予以處罰。由此倒推,就是將認定和決定禁播的主體交給了邀請方和播出方,這樣就加重了邀請方和播出方的責任。如果邀請方和播出方對主創人員吸毒知情的話,如此規定無可厚非。但如果邀請方和播出方對此不知情的話,該怎么辦?是不是得向外求證,又該向誰求證?這就需要禁毒委發揮協調作用,建立好“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信息庫,以供查詢。邀請方、播出方經過查詢,主創人員不在上述信息庫之列,就可放心邀請、播出。
當前,禁毒形勢日益嚴峻,明星吸毒事件高發,在禁毒工作中建立文化市場禁入機制,這個完全可以有,也應該有。上海通過地方立法對此試水,一旦得以通過,可以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列入禁毒法,在全國實施。如此,才會形成整體合力,吸毒會被封殺就成為永遠懸在明星頭上的一把利劍。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立法封殺 吸毒明星 作品禁播 禁毒形勢 監督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