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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重大過失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將擔責
原標題:法官因重大過失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將擔責
中新網9月21日電 關于如何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今日表示,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在審判活動中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都將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宣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王玲出席并答記者問。
賀小榮強調,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沒有責任的權力必然導致任性。審判權作為公權力的一種,盡管其權力性質和運行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仍然要受審判責任的約束與限制。
正是基于這一原理,《意見》25條規定,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賀小榮介紹,根據這一規定,法官承擔違法審判責任主要有兩種類型:
一是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賀小榮表示,故意在刑法和民法理論中均有詳細而專業的解讀,在此主要強調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明知違法而有意為之”。法官作為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士,在裁判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如果法官在履行審判職責的過程中故意違反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定,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法審判責任。
賀小榮提出,如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違反訴訟法上關于管轄和立案的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在審判過程中,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毀損證據材料的;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等。
二是審判活動中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賀小榮指出,過失是與故意相對應的一種主觀過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后果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
賀小榮提出,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重大過失行為一般有:審理案件時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在制作訴訟文書時,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法官 裁判錯誤 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