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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刊登公告向19名蒙冤者道歉

2015年09月09日 16:32 | 來源: 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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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法院向蒙冤者道歉 當事人:我們曾要求公開道歉

  近日,安徽高院在亳州市委機關報《亳州晚報》上刊登公告,向“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范國強、尚成鳳等19人賠禮道歉。

  本案件曾轟動全國,被定為“特大非法集資案”,當時法院查明的涉案金額達到35.57億余元。該案和湖南“曾成杰案”、浙江“吳英案”一起并列為“三大非法集資案”。曾成杰已于2013年被執行死刑。去年,法院裁定,吳英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

  《法制晚報》記者采訪得知,該案首次由亳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時,43人被列為“被告”,部分當時人一審被判死刑、死緩、無期徒刑等刑罰。案件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一審判決被撤銷。

  隨后,21人被無罪釋放,除未造成太大影響的2人外,其他19人(登報道歉名單中的19人)申請了國家賠償,金額達400余萬元。

  案件亳州“興邦案”43人被起訴

  根據媒體公開報道,2015年6月19日,受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曾轟動全國的亳州興邦公司吳尚澧等2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上訴一案進行宣判。

  2010年1月6日,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亳州市興邦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尚澧等被告人犯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隱匿會計憑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制晚報》記者采訪中得知,此案件共涉及43名被告人。

  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吳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罰。

  吳尚澧等人不服,上訴至安徽省高院。安徽省高院維持了吳尚澧的死刑判決,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

  2014年11月14日,亳州市中院對該案依法公開宣判。亳州市中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吳尚澧、廖開祥等20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數額的罰金,對被告人蘇宗屏、吳萬頂免予刑事處罰,認定被告人石峰、孫祥云另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董正國有漏罪,三人均被數罪并罰。

  一審宣判后,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吳尚澧、石峰等8名被告人提出上訴。亳州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亳州市中院一審判決。

  最高法:該案違反訴訟程序

  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吳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罰。該案因此進入死刑復核階段。

  該案在死刑復核階段,律師向最高法提出4點意見,其中部分觀點被最高法采納。

  《法制晚報》記者采訪中得到的最高法“刑事裁定書”中,最高法認為,該案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甚至二審開庭時未傳喚提出上訴的部分被告人參與庭審調查,違反訴訟程序。

  最高法最終裁定,不核準吳尚澧死刑以及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之判決。發回安徽省高院重審。

  焦點安徽高院昨登報向19位蒙冤者道歉

  昨日,落款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道歉公告中寫道:2012年7月25日,我院作出(2012)皖刑終字第00257號刑事判決,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處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經重審,2014年10月30日,檢察機關決定對邱超等19人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邱超等19人向我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我院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已向邱超等19位賠償請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現以此公告為他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他們賠禮道歉。

  19位賠償請求人名單分別為:邱超、范國強、尚成鳳、吳桐、魏春艷、曹金義、劉婉瑩、劉俊昕、劉清泉、劉永俠、楊亞麗、劉玲、席長斌、李慧、馬玉俠、吳旭、曹影、劉艷、張校岑。

  落款的日期為2015年8月25日。

  本案代理律師張軍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亳州檢察院能把好關的話,可以避免錯案發生,就不會由最高法來糾正錯案。

  該案最后定性不屬于集資詐騙案,而是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根據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非法集資最高可判處死刑。

  由于案件性質發生了變化,吳尚澧的也因此由死刑改判為10年有期徒刑。

  “如果該案不是最高法最后把關,想平反過來很難,甚至有人就會槍斃掉了。”張軍說。

  最新21人無罪釋放其中19人申請國家賠償

  《法制晚報》記者采訪得知,該案最早由亳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共有43名被告人。

  在死刑復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最高法發回到安徽高院,安徽高院又發回到亳州中院,亳州中院再發回到亳州檢察院重新起訴,檢察院重新起訴了22人,其他21人無罪釋放。

  無罪釋放的21人當中,有2人沒有涉及到國家賠償問題,其他19人被冤判了數年不等,均申請了國家賠償,總金額達400余萬。該19人獲得登報道歉。

  “19人當中,有些如今已是妻離子散,有些因此而無法繼續做生意。這個案件的教訓非常深刻。”張軍說。

  本案另一位代理律師王錄春對記者表示,這一做法在全國尚屬首例,這是法院聽取律師意見的結果。

  據了解,此前,邱超等19人申請國家賠償時,他們曾向安徽高院提出過登報致歉的意見。”王錄春說。

  對話當事人

  “希望辦錯案的人受到相應處罰”

  安徽高院登報道歉后,《法制晚報》對涉案當事人、亳州興邦公司一子公司的銷售經理張某進行了獨家采訪。

  在一審中,張某被判5年零6個月,而他的羈押時間已長達5年零10天,在涉案19人中是羈押時間最長的一位。

  “是我們曾要求公開道歉”

  法制晚報:據您所知,登報道歉是你們自己提出來的還是法院主動作出的?

  張某:我們當時提出的是公開賠禮道歉,具體沒說什么形式,但肯定要公示。公示肯定要登報。

  法制晚報:什么時候提出來的?

  張某:去年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就提出來了,今年(安徽省)高院開聽證會時我們又提了。

  法制晚報:登報道歉之前你知道嗎?還是看到新聞報道才知道的?

  張某:提前一天跟我們其中一個同事說了,沒告訴我,是我們同事告訴我的。

  法制晚報:看到登報道歉什么心情?

  張某:登報這事情,我們可以接受,盡管對我們介紹的篇幅不是很多,現在對一些網站上,過于美化這種行為,我們是不能接受的。有些媒體說這屬于“先例”,我覺得這不應該成為“先例”,越是這么多人(19人),他們越應該謹慎。

  法制晚報:你接受道歉嗎?

  張某:說實話,這個案子對我們的傷害不是一個道歉就能彌補的。事情已經到了這一步,法院有這個態度,只能說是接受。

  19人當中最長被羈押超5年

  法制晚報:您被羈押多少天?

  張某:我是這批人里羈押時間最長的,5年零10天。

  法制晚報:目前案件已經結束了,國家賠償拿到了嗎?

  張某:我們從去年就開始提出來,后來因為2014年的(國家賠償)標準沒下來,直到今年5月份才下來,我們6月份又進行了申請,對方說需要財政廳領導簽字等程序。8月30號左右才拿到。

  法制晚報:獲得多少賠償?

  張某:賠償金額我們就不細說了,這是法律規定,國家有標準。約每天219元,精神賠償費是20%。

  “希望辦錯案的人受到相應處罰”

  法制晚報:這次被冤枉給您的生活帶來了怎么的改變?

  張某:就我自己而言,這幾年家里人受到的壓力是可想而知的,被關進去在外人看來,肯定認為我們做了什么壞事,很多之前關系好的也沒有什么往來了。我剛出來時,找不到工作。男人最黃金的時段在里面呆了5年,出來后和整個社會已經完全脫節,想跟上社會發展是很困難的,必須從一個公司基層打工開始。

  法制晚報:您覺得您被冤枉最大的原因是什么?

 

 

  張某:可以說是很多案例的一個“通病”,以有罪推論,首先認為我們有罪,有點無視一些客觀事實,強制性地把所有人關在一起,認為是共同犯罪,完全無視單位犯罪的性質,就開始根據職位和等級判。

  法制晚報:現在最想說的是什么?

  張某:我們這個事情的平反要感謝這些年國家對冤假錯案的處理,我們還是沾了一些光。很多辦這個案子的人不是現在法院的工作人員。以前辦錯案的人,我希望還是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我們接受道歉只是省高院的誠意。對具體辦案的人,我們是不能接受的,他們甚至可以說是草菅人命。

 

編輯: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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