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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民告官”中有16%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原標題:遼寧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有16%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官”輸給了“民”,怎么看?
摘要:2014年,遼寧省法院系統共受理“民告官”案件5537件,其中行政機關一審敗訴的案件為906件,敗訴率為16.37%。
日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14年全省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司法審查報告”。
報告顯示,2014年,遼寧省法院系統共受理“民告官”案件5537件,其中行政機關一審敗訴的案件為906件,敗訴率為16.37%。因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而導致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約占全部敗訴案件的42%,成為行政機關敗訴的主因,違反法定程序或正當程序約占全部敗訴案件的15%。
證據不足,官司會輸
●有的證據意識淡薄,不注重搜集證據;有的行為隨意,提交證據不合法;還有的在法定期限內未能提供證據
遼寧省高院行政庭庭長許福慶多年來專司審理行政案件。他表示:“在行政賠償案件中,有的行政機關證據意識淡薄,不注重搜集證據導致敗訴的案件較多。”比如在一些房屋征收補償案件中,政府機關作出補償決定時,遺漏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含有的臨時安置費或周轉房以及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導致補償決定因內容不全而被判決撤銷;有的在強制拆除房屋時,未依法進行物品登記和相應保全,導致雖然事實上已經具備了征收房屋的前提,卻在后續的司法審查中不能證明強拆過程中對當事人合法財產的保全情況,導致仍然不能勝訴的尷尬局面。“如果沒有確鑿充分的證據,法庭審理一般都不會予以支持。”許福慶說。
除了證據不足,證據不合法也是行政機關應訴的一大弊病。某基層法院曾經審理過一起吳某訴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的案件。吳某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了醫院的證明材料,勞動保障部門也調取了相關醫院的證明材料,但兩份證明的結論卻相互矛盾。結果,行政機關在沒有經過任何調查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隨意選擇了不支持工傷認定的證明材料作為主要證據,結果在法庭審理中被判敗訴。
“在我們所代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證據不合法的情況不少。”遼寧紫泰律師事務所李郡說,比如,有的房屋拆遷裁決機關認定房屋價值的主要證據是評估報告,但評估機構卻未按法定程序選定;有的評估報告確定的房屋價格無依據,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未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及用途;有的評估結果未經公示征求意見、未經入戶調查等程序。“這些證據即使行政機關提交了,也難以被法庭采信。”
此外,還有些行政機關因為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未能提供被訴行為作出的證據或依據,且無正當理由,結果被法院依法認定為“沒有相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而敗訴。
程序不合法,官司也會輸
●行政機關錯誤適用法律法規,甚至隨意簡化法定程序,或者不履行法定程序,導致敗訴
今年4月,遼寧省首例“民告官”平墳侵權糾紛案在沈陽中院以行政賠償終審結案,法院認定渾南區政府對一居民17座家族墳墓被平毀的行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8.16萬元。
法庭審理后認為,原告家族墳墓埋葬于風景區內系歷史形成,并非擅自掩埋骨灰建造墳墓,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財產權,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行政執法越位,行政機關還沒有確認墓穴是否違法就急于平毀,結果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原告代理律師認為。
在一些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錯誤適用法律法規,甚至隨意簡化法定程序,或者不履行法定程序,結果導致敗訴。報告顯示,在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因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正當程序而導致敗訴的案例約占39%,僅次于“證據不足”。
比如在張某訴某區街道辦事處強制占用承包地行為違法一案中,張某作為土地承包方,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但行政機關在沒有與張某達成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意向的情況下,就強行占用了張某的承包地,結果因強制占用行為違法而被判敗訴。
“行政行為之所以要遵循法定程序,就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是一些行政機關忽視了程序的重要作用,從而導致違法。”遼寧省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馮昀說。這種情況在強制拆除房屋的案件中比較普遍,有的行政機關在業主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情況下,未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進行裁決,擅自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有的僅僅委托某管理委員會作出限期拆違的通知,而不是按照法律規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這類決定;還有的在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時,未對建筑內當事人的合法財物進行清點,未履行告知義務,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前也未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這些瑕疵,無一例外均被法院判為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們所辦理的一些案件中,盡管行政行為在程序上存在一些問題,但考慮到沒有實際侵害當事人的權利,法院往往沒有認定被訴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認定為程序瑕疵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所以,法院沒有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并不一定是被訴行為就沒有問題或違法之處。無論是否因此類問題直接導致行政機關敗訴,都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沈陽)高級合伙人李法捷律師表示,“尤其是一些婚姻案件,雖然行政機關有程序上的瑕疵,但考慮沒有對當事人實際權益造成損害,并沒判行政機關敗訴。”
以法治增強決策合法性
●防止以提高行政效率為由違法行政,或者以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為代價,片面追求行政目標
“在對行政機關敗訴案件進行分析后,我們發現,有些行政機關對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法治觀念不強,執法較隨意;有些行政機關習慣于舊的行政管理方式,政策缺乏連續性;還有的行政機關對執法的合理性不重視,行政處罰畸輕畸重,影響政府形象。”許福慶說,尤其是在行政執法作風方面,有的行政機關在法院依法作出撤銷被訴行為后,很長時間都不依法重新作出處理,結果造成當事人要么再次向法院起訴,要么不斷到政府和法院上訪。
采訪中,記者還發現,多數行政機關面對行政訴訟時持消極態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均不愿出庭,要么派普通工作人員出庭,要么委托律師出庭,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問題的解決。鐵嶺市2014年所有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只有1起案件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此外,有時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的被訴行為存在重大問題,希望行政機關能夠配合法院協調解決,但是行政機關的代理人和行政機關的主管負責人均不重視,甚至明確答復法院“怎么判都行”。有些行政機關在一審法院依法對存在應予糾正問題的行政行為作出相應判決后,不是認真總結問題,積極改正,而是繼續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且上訴提出的理由很牽強,出庭的委托律師也明知原判沒有問題,上訴理由不充分,但還是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走完程序。“這種做法不僅加深了當事人之間的怨氣,不利于解決問題,而且還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馮昀認為。
遼寧省高院建議,行政機關應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正確處理好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與依法行政的關系,增強重大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欲速而不達引發諸多矛盾和糾紛;同時,也應防止個別行政機關以提高行政效率為由違法行政,或者以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為代價,片面追求行政目標。行政機關應適應新時期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需要,主動履行法定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糾紛,并規范行政部門執法行為,提升行政執法的水平和群眾認可度。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遼寧 民告官 行政機構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