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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河南法院推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 滿足“民告官”需求
針對行政審判中的“立案難、審判難、執行難”問題,2013年以來,河南法院積極探索、先行先試,實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改革,取得顯著成效。
從試點到鋪開,滿足“民告官”需求
行政訴訟法實施20多年,對促進我國法治政府建設,推動依法治國進程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院的財物由同級政府撥付,常常導致“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嚴重影響了行政審判的公信力。
2013年9月,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為全省第一個“吃螃蟹”的法院——對轄區一審行政案件全部實行異地管轄。
據介紹,信陽中院根據地域接壤、風俗相通、交通方便等因素,將10個基層法院分成5對,每對法院相互審判和執行對方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建立一審案件異地交叉管轄機制。
他們這種案件全部移送交叉管轄的做法被稱作是“一刀切”式,這樣的好處是有效地避免了人們對法院選擇性移送管轄所造成的猜疑。隨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試行了此類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改革。
2014年5月2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總結各地改革經驗基礎上,出臺了《關于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問題的規定(試行)》,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明確異地管轄的案件范圍:以縣級政府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應當由中級法院管轄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層法院管轄;中級法院管轄的以同級政府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級法院管轄;環境保護行政案件。二是規定了異地管轄分工方案,即原先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案件現在應由某一異地法院管轄,在具體分工方式上,適用“結對”或“推磨”兩種方式。其中,中級法院之間的異地管轄分工方案由省高院直接確定并公布,基層法院之間的異地管轄分工方案由所屬中院確定并公布。三是規定異地管轄的程序。改變過去通過個案指定實現異地管轄的做法,在對社會公布改革文件的基礎上,當事人可以直接根據規則到異地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在當地法院起訴,則由受訴法院移送給有管轄權的異地法院。
從直管到異地,群眾信法不信訪
實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的做法,除考慮到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對司法的干預等因素外,也考慮方便當事人訴訟。給提起訴訟人更大的選擇權,直接賦予了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異地法院起訴的權利,改變了過去必須通過法院指定才能實現案件異地審理的做法。
以方便訴訟為原則,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對”,管轄本應由對方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3個中院則采取“推磨”方式,對一審行政案件交叉實行異地管轄。
從各方的反映看,這樣做的最大好處是消除了群眾進行“民告官”訴訟時的顧慮。
信陽市浉河區董家河鎮茶都名人苑小區的開發商為了償還建筑商工程款,將部分房屋抵給了建筑商。朱某從建筑商手中買了一套小產權住房并裝修入住。2013年8月,小區突然停水、停電。到此時朱某方才知道,早在2010年10月,信陽市房產管理中心就已經將他的住房過戶到開發商的名下。與朱某情況類似的還有10多戶。這些住戶到有關部門反映,要求為他們的房屋正名,但一直得不到解決,致使他們不斷上訪。
實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后,朱某等人就到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一、二審法院均支持了群眾的訴求,撤銷了被告信陽市房產管理中心違法違規為開發商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
從目前行政訴訟的情況看,群眾對行政機關干預行政審判的擔心有所減少,縣級以上政府作被告的案件明顯增多。據統計,2014年下半年,河南全省法院受理異地管轄行政案件就有3134件,其中縣級以上政府為被告的有2085件,比改革前的上半年多959件,增幅85%。今年上半年,此類案件數更增加到2226件。
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后,行政訴訟離開了本行政區域,信訪壓力減弱,同時,行政機關無法對行政案件的審理進行權力干預。群眾對司法裁判信任度大幅增加,“信訪不信法”的問題得到較好解決,涉訴信訪大幅減少,甚至在有些市縣,異地管轄后的行政案件呈零信訪態勢。
運用法治思維,異地管轄有序推進
今年4月27日,河南高院通過《行政案件異地管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在2014年出臺的試行規定基礎上,對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制度進一步深化。其中,對以下四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擴大異地管轄行政案件的范圍。原來實行異地管轄的行政案件僅有基層法院管轄的縣級政府作被告的案件、中級法院管轄的省轄市政府作被告的案件、環保行政案件等三類,《補充規定》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異地管轄行政案件范圍,明確除少量的省直行政機關和省轄市市直行政機關作被告的案件之外,基層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全部異地管轄。
賦予原告對異地管轄的選擇權。原告如果認為被告所在地法院能夠公正審理和解決實際問題,可以要求本地法院管轄。同時考慮到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有異議的,上級法院可以根據情況確定管轄法院。
中級法院異地管轄分工全部實行“推磨式”。將18個中級人民法院分為6組,每組3個,實行A管B、B管C、C管A的推磨方式。
明確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管轄部分行政案件。河南高院于5月12日出臺《關于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管轄行政案件的通知》,以文件形式正式確立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管轄行政案件的范圍。
堅持公正司法,推動法治政府建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行行政審判異地管轄,是司法管轄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有益嘗試,也充分體現了中央的改革精神。
截至今年6月底,推行異地管轄改革一年來,成效明顯,行政審判的一組數據很有說服力:
案件數量大幅增加。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前的2014年1月至6月,全省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5735件。下半年推行異地管轄后,受理7146件,增幅24.6%。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7985件。
案件上訴率大幅降低,群眾對“官官相護”的抱怨明顯減少。2014年下半年,在一審審結的異地管轄案件中,除撤訴案件外,上訴案件1970起,其中當事人上訴628起,上訴率為31.9%,與2013年河南全省同類案件上訴率相比,降低近22個百分點。
原告方勝訴率提高。2014年7月至今年6月一年間,河南全省法院一審審結異地管轄案件3638件,依法判決原告勝訴1039起,一審案件原告勝訴率為28.6%,比2013年高出18個百分點,有效增強了社會公眾對行政審判公正性的信心。
同時,行政機關深受異地管轄改革觸動,摒棄了地方保護主義的“小算盤”,依法行政和應訴意識進一步增強。行政案件的異地管轄改革引起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普遍的高度重視。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加訴訟更為積極主動,并及時出臺各種措施,促進行政執法的規范化、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改革,把這項工作做實做好做出特色,8月6日,河南高院召開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改革座談會,高院院長張立勇指出,下一步河南法院要堅持既定原則把改革措施完全落實到位,加強對改革中新情況新問題的調研,不斷完善提升,為全國的行政訴訟管轄改革和司法改革當好開路先鋒,積累改革經驗。記者 冀天福 本報通訊員 楊巍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