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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如何明斷“家務事”?

——透視我國首部反家暴法草案

2015年08月25日 20:21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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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題:反家暴法如何明斷“家務事”?——透視我國首部反家暴法草案

  新華社記者朱基釵、白陽、陳諾

  一個抽樣調查數據不容忽視:逾二成中國家庭曾遭遇家庭暴力;一個觀念或許掩藏更多真相:家丑不可外揚——近年來,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日益凸顯。

  24日,歷經20年的醞釀和準備,我國第一部反家暴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立“家法”,將如何保護家庭弱勢方的切身利益?

  撤銷失職監護人資格將“動真格”

  5月,大連瓦房店火車站附近女兒向母親揮拳的視頻流傳網上。

  4月,南京一名男童因沒有完成家庭作業,被養母抽打,背部、手部布滿傷痕。

  3月,浙江義烏一6歲女童被親生母親毆打致死……

  反家暴法草案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記者了解到,我國現行法律中已有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規定。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根據相關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民法通則也有類似表述。

  “與此前的法律相比,反家暴法草案首次明確了‘暴力侵害’這一特征,這是對撤銷監護人資格理由的明確界定。”安徽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曹冬梅說,“以往的表述有些籠統和寬泛,或僅僅局限于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操作過程中容易變成‘沉睡的法條’,實踐中全國鮮有被剝奪監護人資格的案例。”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李大進認為,法律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規定從散見于其他法律到在反家暴法草案中獨立成款,強化了對失職監護人的震懾作用。

  反家暴法草案還指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撫養、扶養費用,這一表述是“撤銷之后怎么辦”的明確說明。

  學校、醫院工作人員不報案要擔法律責任

  一些家暴案件呈現長期性、反復性等特點,往往發展到十分嚴重的地步才被曝光、處理。

  2013年,南京“吸毒母親餓死女童案”震驚全國。令人扼腕嘆息的是,社區工作人員、鄰居都了解吸毒女樂燕長期使用監禁手段虐待兒童的情況,但依然沒能阻止慘案的發生。

  曹冬梅對記者說,自己經手過的婚姻案件,近一半都因家庭暴力而起,并日積月累越來越嚴重。原因之一,就是受害人自己都認為家暴是家務事、私生活,不愿求助外界和公權力。同樣,相關部門也往往抱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思想,對家暴問題采取一種民不舉、官不究的態度。

  草案規定,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外,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草案進一步明確,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李大進認為,家暴具有隱秘性的特點,學校和醫院是比較集中且容易能夠捕捉到家暴發生情況的機構,由學校和醫院工作人員來履行舉報家暴的責任是分內之事,也是應盡的義務。

  “草案指出學校、醫院等單位有舉報家暴的法律義務,但不意味著其他人無需或無權舉報家暴行為。鄰居、路人等任何公民在發現有家暴情況后,都應及時報警。”曹冬梅說,“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草案向社會釋放了一個鮮明信號,即家暴不是私事。”

  范圍界定更具專業性,“等”字有更多外延

  草案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

  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不同,草案并未將精神方面的侵害寫入。并且,對于外界熱議的言語恐嚇、性暴力、經濟控制等內容涉及不多。

  曾經主審了“李陽家暴案”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奧運村法庭副庭長劉黎說,從統計數據來看,人身傷害在我國家庭暴力案例中占主導地位,在立法初期,必須要首先解決問題的主要矛盾。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在列舉了家暴的諸多形式后特地加上“等”字,意味著為其他形式家暴留下了解釋空間。隨著我們司法實踐的發展,法律也會不斷地完善。

  “家庭是社會的基因,法律的制定也是充分考慮了法、理、情的統一。”李大進指出,在界定家暴定義的基礎上,此次反家暴法明確了遵循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說明法律并非為懲處而懲處,而是為了營造和睦的家庭關系。反家暴法草案的出臺是對社會的一個警醒。

  “告誡書”、“保護令”兩道盾牌保障人身安全

  良法貴在有效執行,此次反家暴法草案在法律執行層面專門設立了兩項新制度,令人關注。

  草案規定,對家暴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乃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將送交居委會、村委會等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工作人員或者社區民警應當進行查訪,督促加害人不再實施家暴。

  李大進等專家認為,草案突破性地將群眾自治組織納入反家暴體系,適應我國國情。

  “群眾自治組織是最貼近老百姓也最了解家庭情況的組織,在我國,這些組織本就承擔了大量家庭糾紛調解,將它們納入反家暴體系,是賦予其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李大進說。

  草案同時借鑒國外經驗,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對不執行保護令的,法院可以做出罰款、拘留的處罰。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據了解,部分地區的基層法院此前已經根據各地情況啟動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試點工作。以試點單位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為例,人身保護令的范圍不僅包括草案中提到的人身傷害、限制自由等內容,還包括精神傷害,緊急情況下還能申請緊急保護令。

  曹冬梅表示,從試點情況看,我國人身安全保護令效果總體較好。“此次從法律的高度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個有效隔離施暴者的可靠途徑。”(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反家暴法 家務事 反家暴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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