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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鐵局嘉峪關車務段原行政監察劉錫嶺貪污受賄判13年
原標題:蘭州鐵路局嘉峪關車務段原行政監察劉錫嶺——
貪污受賄34.8萬 終審獲刑13年
蘭州鐵路局嘉峪關車務段原行政監察劉錫嶺,在任職蘭州鐵路局嘉峪關車務段玉門南站、玉門站站長期間,調配貨運車輛時為發貨人提供方便,收受賄賂10.1萬元;采取隱瞞不上交的方式,將推煤費收入據為己有,金額達24.7萬元。張掖中院一審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劉錫嶺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劉錫嶺提起上訴。8月18日,省高院公布該案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 貪污推煤費24.7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出生于1963年的劉錫嶺,2007年9月10日至2009年6月27日任蘭州鐵路局嘉峪關車務段玉門南站站長,2009年6月28日至2010年10月15日任該段玉門站站長,2010年10月16日至2011年10月7日任該段敦煌站站長,2011年10月8日至捕前先后任該段技術信息科副科長、行政監察職務。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玉門油田分公司物資采購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玉門油田分公司物采中心)副處長沈某某、工作人員楊某某,與時任玉門南站站長劉錫嶺和黨支部書記劉某乙(另案處理)協商,由玉門南站將該中心采購的煤炭通過玉門油田分公司水電廠鐵路專用線直接推送到水電廠,以節約運輸成本,雙方口頭約定玉門油田分公司支付玉門南站推煤費2.5元/噸。因玉門南站為非法人單位,無法給玉門油田分公司開具收取該款的正規發票,劉錫嶺、劉某乙便委托陳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玉門市仁信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與玉門油田分公司簽訂《鐵路南站向水電廠推煤車運輸服務合同》,通過陳某某結算推煤費。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玉門油田分公司分三次給玉門市仁信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支付推煤費372471元,陳某某除留開具貨運發票的稅款和20%的管理費后將剩余的247000元分三次交給劉錫嶺。該款被劉錫嶺和劉某乙私分,劉錫嶺分得192000元,劉某乙分得55000元。
另外,2007年9月至2010年10月,劉錫嶺先后擔任蘭州鐵路局嘉峪關車務段玉門南站、玉門站站長,期間其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王某甲、皮某甲、王某乙、武威型形煤化公司(現為張掖響水河煤業集團公司型形煤化廠)在發運貨物時提供幫助,收受王某甲、皮某甲、王某乙、武威型形煤化公司業務員張某某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01000元。
判決 構成兩罪決定執行十三年
張掖市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劉錫嶺在擔任國有企業蘭州鐵路局嘉峪關車務段玉門南站、玉門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調配貨運車輛時為發貨人提供方便,收受或索取發貨人賄賂,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在擔任玉門南站站長期間,伙同該車站原黨支部書記劉某乙,將中石油玉門油田分公司額外支付給車站的推煤費收入,隱瞞不上交,二人共同私分,據為己有,構成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在貪污共同犯罪中,從犯意的產生到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贓款的最終分配,被告人劉錫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全部貪污犯罪數額247000元予以處罰。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劉錫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總和刑期十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一審宣判后,劉錫嶺不服提起上訴。省高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據法律相關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西部商報 記者 樊麗 實習生 李明珠)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蘭鐵局嘉峪關車務段原行政監察 貪污受賄 判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