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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呼聲持續16年:有人擔心釋放"錯誤信號"

2015年08月24日 19:01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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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政事兒”注意到,新中國成立以來,一共實施過7次特赦。我國上一次特赦,還是1975年。當年的3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共293名。

  40年后的今年,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紀念日來臨前,中國重啟特赦制度。

  為何此時重啟?特赦因何相隔了整整40年?

  78年修憲恢復“特赦”,之后“空懸”37年

  特赦,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制度。

  “政事兒”查閱公開資料發現,1954年我國頒布的第一部部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憲時,大赦和特赦被刪除。直到1978年修憲時,才恢復了特赦。1982年憲法,也就是現行憲法對特赦制度作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赦,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

  改革開放后制定、修改的法律,也涉及到特赦制度。

  1979年刑法提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現行《刑事訴訟法》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下列情形”包括六種,其中第三種是“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不過,雖然現行法律對特赦作出了規定,但一直未實施過特赦。本次醞釀特赦是還是1978年恢復特赦之后,37年來的第一次。

  “特赦”呼聲持續16年:有人擔心釋放“錯誤信號”

  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等法律都作出了規定,但是數十年沒有實行,這一現象引起了司法界人士的關注。“政事兒”(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自1999年國慶50周年開始,2008北京奧運、國慶60周年、刑法2011年大修等節點,不斷有人呼吁啟動特赦。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就在上述節點,都提出了特赦建議。其最早公開發表的“關于在國慶50周年對部分確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實行特赦的建議”,開篇就提到,“在國家大喜的年份或者重大節日,對部分確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實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各國的通例”。

  2007年,劉仁文再度呼吁,在改革開放30周年和奧運年的2008年,啟動特赦,“一些別國經驗告訴我們,適當地運用赦免制度,可以對國家的政治氣候起到調節作用、凝聚人心,對特殊時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緩和作用,有利于彌補法律剛性之不足”。

  2007年,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批示:“我完全贊成對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國家的一項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我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80條對特赦做了規定,但是自從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全部戰爭罪犯以來的三十多年,我國沒有再實行過特赦……當前,全黨全國人民正投身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充分發揮特赦制度的作用,對于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增進人民內部的團結,必會產生良好的巨大的影響。”

  2009年國慶60周年時,呼吁特赦的聲音又一次達到高峰。

  當時,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等知名刑法學者都提出,借國慶60周年之際啟動特赦。全國政協委員、復旦大學圖書館館長葛劍雄還在2009年的全國兩會上,提交提案,建議特赦輕微犯罪人與過失犯罪人。

  當時,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不贊同。廣州市律師協會副會長王波就公開表示,當下實行特赦,就好比“還不會走路,就學劉翔跨欄”。還有人認為特赦會引起社會動蕩,給犯罪分子釋放“錯誤的信號”。

  當年,高銘暄曾公開回應上述質疑:“(特赦)這是憲法規定的一種制度,確定以后,在某種場合、某種條件下總是要實施的。我們國家有減刑,也有假釋,那這是不是也給罪犯一種'信號'啊?”“讓憲法有些制度不至于空懸在那里,這也是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之一”。

  2011年1月,被媒體稱做“最后一個流氓”的牛玉強的律師,向有關部門提出對其特赦的建議,理由之一就是“流氓罪”已經取消了。

  該不該特赦牛玉強?這一事件再度引發了我國該不該啟動特赦制度的熱議。有人贊同,也有人反對。反對者的觀點還是集中在特赦時機不成熟、特赦會給犯罪分子釋放“錯誤的信號”。

  “有利于弘揚依法治國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

  今年重啟特赦制度,那么此前反對者的擔憂,是否構成問題?

  劉仁文接受“政事兒”采訪時表示,有學者曾指出:盡管黨和國家基于綜合考慮,最終沒有在國慶60周年之際采納特赦的建議,但不可否認的是,特赦已經成為關涉國家法治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一個重大現實問題。

  劉仁文表示,之所以強調這是一個重大現實問題,源于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背景。

  回顧當代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軌跡,1999年修憲,寫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同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十八大以來,中央領導多次強調“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十八屆四中全會是首個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黨的全會。在這樣社會的背景下,體現寬容價值的赦免制度自然會受到重視。

  劉仁文認為,改革開放后,我國的刑事政策經歷了從“嚴打”到“寬嚴相濟”的政策調整。所謂“寬嚴相濟”,在當前的主要時代意義是“以寬濟嚴”。為了實現“以寬濟嚴”,激活我國憲法中的特赦制度,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今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給出明確解釋: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從黨和國家層面看,可以展示我們黨的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樹立我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國形象。從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層面看,有利于弘揚依法治國的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

  “政事兒”撰稿:新京報記者

 

 

編輯:曾珂

關鍵詞:2015特赦 特赦4類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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