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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受理對釋永信舉報 專家稱受理并不等于立案
原標題:最高檢受理對釋永信舉報 專家稱受理并不等于立案
日前,赴京舉報少林寺方丈釋永信的釋延魯通過委托人再次放料給媒體:最高檢舉報中心8月19日上午已經受理對釋永信涉嫌違法的實名舉報,舉報包括貪污、挪用公款、受賄、濫用職權、非法拘禁、非法持有少林資產6項內容。
北京青年報記者昨晚從最高檢獲悉,最高檢工作人員對于舉報中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問題,已按程序轉河南省檢察院依法處理。檢察院以查辦職務犯罪為己任,但釋永信的身份又該如何界定?對此,刑訴法專家表示,如果其宗教職務為國家宗教部門委任,則具備公務身份,如果存在跟公務活動有關的犯罪,即可能在檢察院管轄范疇。
方丈身份是否有公務屬性 ?
昨日媒體報道顯示,同比前公開的舉報材料內容相比,釋延魯等人對釋永信的違法舉報均在職務犯罪范疇,并未涉及之前被熱炒的釋永信私生活領域。
北青報記者發現,前日,處于漩渦中心的方丈還在嵩山少林寺舉行的“海峽兩岸青年佛教論壇”上公開亮相。
公開資料顯示,被舉報人釋永信的身份是現任少林寺方丈、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佛教寺院的方丈是否在檢察機關受理舉報的范疇?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表示,檢察機關的辦案對象主要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我不太清楚方丈的身份是否有公務性質,”宋教授稱,如果方丈是國家宗教管理部門委任的,身份有公務性質,且存在跟公務有關的犯罪,那就有可能是檢察院管轄范疇。
北青報記者檢索資料發現,《南方周末》2012年曾報道了一起住持被判刑的案件。2010年底,湖南婁底天籟寺前任住持、婁底市佛教協會原會長圓通法師,因挪用資金、重婚等罪,獲刑6年。報道中提及,法院將圓通的身份認定為“非國有單位工作人員”。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建偉教授說,宗教并非國家法外之地,廟宇機構亦為事業單位,其中貪瀆犯罪應交由司法機關查處,和尚殺人亦由地方偵辦。“自古如此,無足為怪。”
受理并不等于立案
宋英輝教授介紹,按照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收到舉報線索后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對接收材料進行審查,看是否屬于本部門業務管轄,如不屬于,則將移交到相應管轄部門,同時也要告知舉報人;另外一種,發現明顯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可以直接告知舉報人。
檢察機關受理舉報材料后還要先審查。宋英輝強調,審查后,發現符合刑訴法立案條件的,檢察院才會立案。
北青報記者檢索發現,最高檢舉報中心網站也給出了明確流程:第一是迅速審查舉報線索,主要看舉報內容、案情是否清楚,確定屬于哪一級檢察機關管轄等。
第二步要及時分流舉報線索。舉報中心應當接收舉報以后的七日內作出移送。對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舉報材料,分別移送紀檢、監察等主管機關處理。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舉報材料,移送主管業務部門處理。
最高檢控告廳負責人此前受訪時曾表示,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舉報至最高檢的案件線索,案件管轄還是要按照屬地原則,讓當地來解決。
值得關注的是第三步——初查舉報線索。所謂初查,是檢察院在立案前對案件線索進行審查的訴訟活動,要查舉報材料是否為舉報人一面之詞,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過初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
照此推斷,釋延魯等人對釋永信的舉報,接下來是否立案,還需檢察機關初查后才能確定。早在7月30日,國家宗教局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就曾表示,已要求河南省宗教事務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了解核實涉釋永信報道的相關情況。但調查結果至今未公布。文/本報記者 孫靜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最高檢受理對釋永信舉報 受理并不等于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