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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天小短假”若施行:彈性調休恐有加班費爭議

2015年08月18日 10:48 | 作者:楊召奎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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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2.5天小短假”若施行:彈性調休恐有加班費爭議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鼓勵錯峰休假和鼓勵彈性作息,其中提出的周五下午加周末形成“2.5天小短假”的休假模式引起了社會和媒體的廣泛關注。

  “2.5天小短假”會對企業產生哪些影響?“2.5天小短假”到底怎么調休才更合理?《工人日報》記者調查采訪中發現,彈性調休涉及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以及工時制度,有可能導致企業和職工之間的加班費爭議,并不能“任性”。

  文件起草小組成員、國家旅游局規劃財務司司長彭德成日前表示,“2.5天小短假”不是縮短每周法定工作時間、周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而是要建立在遵循國家法律規定每周40小時工作時間的前提下,將周五下午的工作時間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

  “按照國家旅游局的意思,用人單位可以將‘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時’,調整為‘周一至周四每天工作9小時,周五上午工作4小時’,但這種彈性工作方式會產生加班費的問題。”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丹對《工人日報》記者說。

  據記者了解,我國勞動領域主要存在兩大類工時制度:一類是標準工時制;另一類是特殊工時制,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的標準工作時間為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員工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但實際情況是,我國企業大部分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度,一旦按此調整,一周下來用人單位要多支付半天的加班費。”王丹律師說。

  那么,如果企業要實施“2.5天小短假”,可不可以由標準工時制度改為綜合工時制度呢?對此,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凡新告訴記者,“只有特定行業、特定崗位的職工才能實行綜合工時制度。而且企業要實行綜合工時制度,需要經過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同意,還要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據業內人士測算,如果企業一周要多支付半天的加班費,預計人力成本將上漲6%~7%。“對于一些傳統行業來講,如果人力成本增加,利潤將大幅下降,因此企業實施‘2.5天小短假’的可能性就不大了。”曾凡新律師說。

  到底怎么調休才更合理呢?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吳穎萍表示,“如果企業愿意根據實際情況,并與員工達成共識,將帶薪休假應休的天數折算成夏季的幾個或者十幾個周五下午,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也是可行的。這樣既能夠形成‘2.5天小短假’,也有利于帶薪休假的落實。” (記者楊召奎)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2.5天小短假” 彈性調休 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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