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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就《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2015年08月17日 18:47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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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就《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8月17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制定出臺《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答: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有關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重要舉措,是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必然要求,是對人民群眾期待良好生態環境的積極回應。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五位一體”總體布局,要求樹立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戰略高度,針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多次強調要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以堅決的態度和果斷的措施遏止對生態文明的破壞。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今年5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意見》明確要求,“嚴格責任追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要記錄在案,實行終身追責,不得轉任重要職務或提拔使用,已經調離的也要問責。對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不力的,要及時誡勉談話;對不顧資源和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對履職不力、監管不嚴、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監管責任。”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參加,共同研究制定了《辦法》。《辦法》的出臺和實施,對于加強黨政領導干部損害生態環境行為的責任追究,促進各級領導干部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增強各級領導干部保護生態環境、發展生態環境的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推動生態環境領域的依法治理,不斷推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辦法》也是貫徹落實從嚴治黨、制度治黨,依法執政、依法治理要求的重要體現。從嚴治黨、制度治黨,是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推進偉大事業的根本保證。依法執政、依法治理,是促進人民政府履行職能、服務人民的根本途徑。無論是從嚴治黨、制度治黨,還是依法執政、依法治理,核心在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害在于領導干部,關鍵在于落實責任。一些領導干部不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而沒有受到應有的追究,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缺失,缺乏制度約束。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則就應該受到懲罰。”《辦法》是督促領導干部在生態環境領域正確履職用權的一把制度利劍、一道制度屏障,通過明晰領導干部在生態環境領域的責任紅線,從而實現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規要追究。

  問:為什么要將追責對象聚焦于黨政領導干部?

  答:從現實情況看,要使生態環境領域的政策規定落到實處關鍵要靠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而出現生態環境嚴重損害事件也往往與黨政領導干部失職、瀆職有著直接關系。因此,《辦法》突出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聚焦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的權力責任。主要有以下考慮:

  一是體現有權必有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以及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有執法管理權的直屬事業單位等)領導人員。凡是在生態環境領域負有職責、行使權力的黨政領導干部,出現規定追責情形的,都必須嚴格追究責任。

  二是突出地方黨政主要領導的責任。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多,而對作出決策的領導干部特別是地方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成員往往難以追責到位,容易出現“權責不對等”的現象。針對這種情況,《辦法》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并在追責情形中著重細化了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清單”。

  三是強調“黨政同責”。鑒于現行法律法規對地方各級黨委領導成員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責任沒有規定,《辦法》將地方黨委領導成員作為追責對象,是一個重大突破,旨在推動黨委、政府對生態文明建設共同擔責,落實權責一致原則,實現追責對象的全覆蓋。

  問:《辦法》規定了哪些追責情形?

  答:科學合理規定追責情形,是實施責任追究的重要前提。《辦法》共規定了25種追責情形,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明晰責任主體。《辦法》依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決策、執行、監管中的責任,針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確定了8種追責情形,針對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確定了5種追責情形,針對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確定了7種追責情形,針對利用職務影響的黨政領導干部確定了5種追責情形。責任主體與具體追責情形一一對應,在實踐中有利于增強追責的針對性、精準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責任轉嫁、滑落,確保權責一致、責罰相當。

  二是抓住突出問題。生態環境損害具有成因復雜、表現多樣等特點。《辦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樹立底線思維,設定并嚴守資源消耗上限、環境質量底線、生態保護紅線”的要求,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緊扣對生態環境負面影響大、社會反映強烈的黨政領導干部履職行為設定追責情形,不搞面面俱到,真正體現“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的思想。

  三是“行為追責”與“后果追責”相結合。生態環境損害一旦發生,往往還會造成嚴重的生態和經濟、社會危害甚至政治影響。因此,避免生態環境損害行為發生,就必須重視預防、前移“關口”,不能局限于發生了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再進行追責。所以,《辦法》確定的責任追究情形,既包括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后果追責”,也包括違背中央有關生態環境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行為追責”。比如,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作出的決策嚴重違反城鄉、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批準開發利用規劃或者進行項目審批(核準),都要受到責任追究。目的就重在防患于未然。

  問: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對生態環境領域負有什么責任?

  答:“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干部選拔任用具有鮮明的導向作用。要遏制和扭轉生態環境惡化的狀況,就必須從制度上把履行生態環境建設職責與干部選拔任用掛鉤。為了發揮干部選拔任用的“指揮棒”作用,《辦法》明確規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問:《辦法》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方面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對那些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必須追究責任,而且終身追究。貫徹這一要求,《辦法》不僅將“終身追究”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明確提出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規定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問:《辦法》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有什么特點?

  答:《辦法》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體現了從嚴的精神,并將各種責任追究方式有機銜接,構成一個責任追究鏈條。根據中央有關實行最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辦法》規定對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責令公開道歉;情節較重、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在責任追究結果運用上,規定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問:如何形成相關機構分工協作、共同負責的追責實施機制?

  答:針對以往責任追究啟動難、實施難的問題,《辦法》做了3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責任追究的啟動和實施程序。各級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要主動作為,發現有規定的追責情形的,必須按照職責依法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問題進行調查,在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的同時,對相關黨政領導干部應負責任和處理提出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給予誡勉、責令公開道歉和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是建立了協作聯動機制。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司法機關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等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應當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三是設置了對啟動和實施主體的追責條款。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對發現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應當調查而未調查,應當移送而未移送,應當追責而未追責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這是《辦法》的又一亮點,目的在于形成一個閉環系統,強化追責者的責任,確保對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零容忍”。

  問:對貫徹落實《辦法》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辦法》的新聞報道后,社會上對《辦法》給予了積極評價。然而,再好的制度得不到執行,都是一紙空文。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三嚴三實”要求狠抓《辦法》落實,使之落地生效、見諸實施。要加強宣傳,讓各級領導干部知曉,在生態環境領域該干什么不該干什么;要讓廣大群眾了解,監督干部認真執行。要細化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制定實施細則,國務院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落實的制度和措施。要強化問責,對出現責任追究的情形和問題,有關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必須追責到位,決不能讓制度規定成為“沒有牙齒的老虎”。要加強督查,組織部門要會同有關機關和部門及時檢查《辦法》落實情況,積極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辦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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