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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歲老太起訴5子女 兒時被拋棄成人仍需贍養父母
河池一名82歲的老太太育有5個子女,均已各自成家。不過,老人認為子女們沒有盡到贍養義務,要求法院判決子女支付贍養費,并要求子女每年至少回家看望她3次。8月13日,南國早報記者從河池市金城江區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結此案,老人的要求獲得法院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原告的小女兒稱,她從小就被母親拋棄,成年后不應承擔贍養義務,但未獲法院支持
獨居老人訴子女未盡孝
82歲的原告彭某訴稱,她雖是5個被告的母親,但已經獨居多年,除了兩個兒子離她住地較近,平時給予她較多的關心外,其余三個女兒未盡到應有的贍養義務。如今她體弱多病,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境況堪憂,目前只能住在養老院,相關費用不能足繳,晚年生活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彭某認為,對父母的贍養包括物質上的給付和精神上的安撫,她的5個子女在這兩方面都未能盡到應盡的義務,導致她生活艱難,精神痛苦,陷入孤苦無助的境地。
據此,彭某請求法院判決5個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費500元(從2015年5月開始支付)。彭某今后的醫療費由5子女共同承擔,并要求法院判決5個子女每年至少到她的住處看望她3次。
小女兒稱未得到母親撫養
法庭上,彭某的小女兒楊某辯稱,她年幼時,母親完全未盡到對自己的撫養義務,給自己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F在母親老了,卻要求她支付贍養費,顯得不公平。她說“我小的時候你不養我,今天你老了我也不養你”。
楊某稱,她不滿3歲時,母親帶她回廣東省鄉下看望爺爺奶奶時,便把她拋棄在廣東老家,獨自一人回廣西生活。從幼年至高中畢業的17年間,她一直不知道自己還有母親,此后也從未見過母親。作為生母,從來沒有給她寄過生活費及學費,甚至沒有電話、書信過問自己?,F在母親老了,請求她支付贍養費顯得不近人情。母親訴請贍養費,她不同意承擔,但可以回來看望母親。楊某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母親在她小時候確實沒有撫養過她。
此外,彭某的次子稱,長久以來母親一直由他照顧,醫療費都是由他承擔,他同意支付母親每月生活費500元,但母親必須把之前他為其支付的醫療費退還給他,否則他不同意支付每月生活費500元的要求。況且,現在母親每個月有600元的低保收入。母親陳述他未盡贍養義務純屬誣告,嚴重損害了他的名譽權。
其他子女則表示愿意贍養,支付贍養費,但認為母親要求太高,他們愿意常回家看望母親。
五子女被判共同贍養
法院審理后查明,82歲原告與其丈夫(已過世)共生育有5個子女,均已經成家,自立門戶,分別住在不同的地方?,F在原告獨自一人居住,每月有固定低保收入600元,但年老體弱多病,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相關費用不足以保障晚年生活。
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條款均規定了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享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以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看望、照料等義務。
本案原告雖然每月有600元的低保收入,但對其生活來源不足部分,應由贍養人即5子女履行供養義務。原告要求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費500元,屬請求過高,應結合本市生活水準及五被告的收入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對原告關于生活費的請求,本院酌情由五被告每人每月給付150元。關于原告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擔其今后產生的醫療費及五被告每年至少到原告住處看望原告3次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其中一被告以原告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為其抗辯理由,該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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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八條第二款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赐蛘邌柡蚶夏耆?。
第十九條第一款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贍養老人 盡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