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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之手遏制微權力的“任性”
給殘疾人的生活補貼,社區干部也敢挪作他用;街道拆遷工作人員收了“好處費”后,通過拆遷檔案造假等手段,使一些人多得補償款20多萬元。日前,湖南長沙通報多起百姓“身邊的腐敗”問題,意在警示當地黨員干部引以為戒。有權不可任性,即便手中只有微權力的基層干部,也不能自外于制度和監督網絡,成為監管的盲區。
十八大以來,反腐的高壓態勢之下,一批批腐敗分子紛紛落馬,顯示了中央反腐零容忍、從嚴治黨不松勁的堅強決心,政壇風氣為之一新,增強了人們對反腐敗斗爭的信心。隨著反腐的深入,“老虎”“蒼蠅”一起打,越來越成為社會的共識和期待,老百姓對清除“身邊的腐敗”的呼聲也日益強烈。與那些引起廣泛社會關注的反腐大案相比,治理微腐敗、管住微權力,正在成為反腐攻堅戰的重要部分。
不管是村官,還是社區干部,雖然職位低,但權力未必小,作用更是不可忽視。他們直接面對千家萬戶,直接擔負政策的“最后一公里”落實、民生紅利的普惠,對集體土地和資產等資源,以及公共事務的運行,也很有發言權和影響力。我國有幾十萬個行政村,社區居委會也超過十萬個,在整個國家治理體系中,這些微權力構成了毛細血管網,是長治久安的微觀支撐。
失去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基層的微權力也不例外。長沙通報的幾起案例很有代表性。從征地拆遷到保命錢,從住房保障到扶貧資金,微權力的腐敗病毒,正向民生重點領域滲透和蔓延,公權私用、權錢交易、侵吞挪用等是常見手段。從近年來查處的大量基層腐敗案例來看,大多呈現相似的亂象和癥結。值得引起深刻反思,采取針對性措施加以治理。
辦案調查發現,“微權力”腐敗人員往往對自身工作職責和責任缺乏清醒認識,在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上嚴重扭曲,“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思想、“都這么干,查不著我”的僥幸心理比較普遍,導致一些人受到私欲驅動,不惜以身試法,最終墜入腐敗犯罪的深淵。
另一方面,從案發地方和單位內部監管機制來看,監督機制形同虛設,制度執行流于形式,給權力濫用留下了空間。不少案例顯示,在征地補償、項目招標、物資采購、工程驗收、資金撥付等具體環節上,一些部門或項目負責人的權力相對集中,操作空間較大。在實際工作中,一些人往往利用行政管理、審批監督、財務監管等制度上存在的漏洞,違背透明、公開原則,要么個人說了算,要么搞暗箱操作,要么內外串通,使監督制約機制陷入空轉,為“微權力”腐敗滋生提供了土壤,釀成了“小官大貪”“村官巨腐”等腐敗毒瘤。
微權力一旦變質,其危害也很嚴重。對老百姓而言,“身邊的腐敗”造成的傷害,感受最為直接和深刻。治理這類腐敗現象,遏制微權力的“任性”,同樣需要雙管齊下。從主觀方面,讓基層干部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樹立對黨紀國法的敬畏,當是精神“補鈣”的重點。從客觀方面,需要加強監督和管理,根據基層職責和權力運行的特點,“量身”打造對微權力的常態化監督約束機制,尤其是把公開透明機制、群眾監督機制這些管用的制度建立完善起來,著力營造不敢、不能、不想腐敗的制度環境。只有制度發力了,發威了,才能讓微權力心存敬畏、規范有序,沿著公共利益、公共服務的軌道運行下去。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身邊的腐敗” 貪污腐敗 “微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