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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至少4名高官涉嫌“賄選” 包含王茂設等
原標題:十八大后至少4名高官涉嫌“賄選” 涉王茂設等
昨天,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稱,山西省運城市委原書記王茂設嚴重違紀被“雙開”。其涉及的違紀問題包括“拉票賄選”,據北京青年報記者梳理,十八大后落馬或判刑的官員中,也有多位涉及“賄選”問題。
通報 拉票賄選和賣官鬻爵并存
經調查,王茂設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搞非組織活動,拉票賄選;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禮品;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賣官鬻爵,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特別是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繼續收受賄賂,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省委常委會研究,呈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報中共中央批準,給予王茂設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和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數據 十八大后至少4名高官涉嫌“賄選”
十八大后,除了王茂設,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四川省南充市市委常委楊建華等人都與“賄選”有關聯。
2013年9月10日,張曙光涉嫌受賄案開庭。據媒體報道,是他自己在庭上說有2300萬元用于參選院士之事。
童名謙與賄選的關系則是在任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期間,作為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嚴肅換屆紀律第一責任人,不正確履行職責,對衡陽市人大選舉湖南省人大代表前后暴露出的賄選問題不聽、不管、不查,導致發生嚴重的以賄賂手段破壞選舉的違紀違法案件,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去年9月12日,時任四川省南充市委常委楊建華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他在2011年10月中共南充市第五次黨代會期間涉嫌“公款拉票賄選”,當上市委常委,且牽扯出眾多涉案官員。負責四川的中央第九巡視組在向四川反饋巡視情況時提出四川省“在選人用人方面,個別地方拉票賄選成風,一些領導干部一度熱衷拉關系、架‘天線’、搞‘勾兌’,跑官要官。”習近平在聽取第九組匯報時針對腐敗的“窩案串案”提出了新要求,這兩個表態都被認為指向楊建華案。
聲音 拉票賄選是干擾組織決定
對于這些高官涉嫌的“賄選”,情況并不太一樣。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北青報記者,從黨的紀律規定來看,“拉票賄選”是干擾組織決定的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就是專門針對的“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例如“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等。
“簡單來說,就是個人意志不能凌駕組織之上,領導干部能不能上、什么時候上都是組織的決定,不能個人左右,拉票賄選實際上就是不尊重組織的決定,人為干擾組織的決定,這是絕對不允許的。”莊德水表示,以上幾個案例情況都不一樣,比如張曙光最后認定是行賄,童名謙認定的罪名是瀆職,還有沒有提到的一些人大代表賄選還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文/本報記者 周宇 實習記者 王浩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高官 “賄選” 王茂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