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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瓊中縣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王海山受賄85萬獲刑10年6個月
原標題:海南瓊中縣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王海山受賄85萬獲刑10年6個月
央廣網海口8月5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方茜 羅鳳靈) 海南省瓊中縣縣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王海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錢財85萬元。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認定,王海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海南省洋浦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8-2014年,王海山在擔任瓊中縣教育與科學技術局、教育局局長期間,通過教學樓和實驗室建設、圍墻改造及購買教學設備等項目,為他人謀取利益,分別收受蘇某等15人賄賂款共計85萬元。
2014年5月,相關部門對瓊中縣教育系統腐敗問題進行查處,王海山害怕罪行敗露,將蘇某的3萬元退還。案發后,偵查機關依法追繳了該筆款項。
洋浦法院認為,王海山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王海山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已退贓款6萬元由相關扣繳單位上交國庫,未退贓款79萬元予以繼續追繳。
被告人王海山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系自首,應當減輕判處6年以下有期徒刑。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認為上訴人王海山并非自動投案,且在接受調查詢問期間,拒不交代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所交代的其他受賄罪行與檢察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規定,不能對其認定為自首。因此王海山不具有任何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王海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經海南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海南瓊中縣 王海山受賄 統戰部原副部長王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