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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遺留下稀世古董:三姐妹為分遺產對簿公堂
圖片來自網絡
在古玩收藏界,成化瓷可謂是稀世珍品。2014年,龍美術館創始人劉益謙曾以2.81億港元落槌拍得一只成化斗彩雞缸杯,成化瓷的價值可見一斑。
家住浙江衢州江山老城區的何老漢膝下無子,生前一直和三個女兒同住,雖然生活過得有些緊迫,卻也平靜淡然。1997年2月,何老漢未立遺囑就撒手人寰,留下 的遺產除了居住的老宅外,還有一件據稱是明朝年間燒制的成化瓷瓶,根據協議約定,三姐妹負責輪流保管。2013年8月,二妹與三妹移交保管權時,大姐、三 妹發現瓷瓶被“掉包”了,遂反復交涉要求其歸還原物,三姐妹最終為此事發生了爭議并鬧上法庭。
8月3日,江山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家傳古董或被掉包
何老漢生前有一傳家寶貝:“曹操打獵圖”成化瓷瓶。據他所講,該寶物是他們家代代相傳的稀世珍寶,抗日戰爭逃難期間他們其他東西都不帶,唯獨帶了這只花瓶。1997年2月,何老漢沒立遺囑就離開人世。
據原告講述,三個同胞姐妹開始并未分割遺產,老房子也是三家人協商合并出租,瓷瓶則一直由大姐保管,2002年6月,大姐自認年齡較大,保管責任較大,遂提 出由三姐妹輪流保管,每人保管8年。之后,大家就對父親的遺產進行了分割,并訂立了財產分割協議。協議明確約定房產各三分之一,祖傳明朝成化年瓷瓶屬共同 財產輪流保管,如果有合適機會可以賣出,賣出所得則由三人平分,次日她們還對該協議作了司法公證。隨后,原被告即分別領取了房產證,瓷瓶則先由大姐保管。
2005 年2月大姐的保管期間已至,按照協議瓷瓶移交給了二妹保管。二妹接手保管后,按照約定應在2013年2月再交給三妹保管。但當三妹要求移交瓷瓶時,二姐卻 以各種理由搪塞、推脫,始終不肯交出所保管的物品。半年后,當三姐妹再為移交瓷瓶之事吵鬧后,二妹表示瓷瓶已經被她的大女兒帶到北京送去鑒定,如要移交也 要三人一起前往北京自取。之后,三姐妹就一起到了北京,但還是沒有見到瓷瓶。姐妹倆鎩羽而歸,回江山后即告知三妹將走法律程序。同年10月,三妹與其女兒 一起將物品送回了江山。但據原告陳述,三妹送回的瓷瓶和之前的家傳瓷瓶有明顯不同:老瓷瓶色澤暗、舊、不起眼、沒破損,而送回的瓷瓶卻色澤新、艷、亮且瓶 口有補過的痕跡,還有一缺口。遂認為瓷瓶已被掉包,故原被告當場將物品現場封存。
家傳“古董”或許是贗品
三妹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后,除了向法院寄送了一份書面答辯狀外,開庭當天并未出庭應訴。在答辯狀中,被告堅持認為她送回江山的瓷瓶就是父親的遺物。當初她將 瓷瓶帶到北京只是為了鑒定,而非保管。根據北京專家尋寶活動及國子監的鑒定結果,該花瓶是民國時期仿成化年間的民窯。
證據不足,法院判決駁回訴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主張涉案標的物應為明朝成化年瓷瓶,并提供了公證書予以證明。但公證書只對原、被告簽訂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 并未對該瓷瓶的外觀及材質進行確認或評估鑒定。此外,原告方所表示的該瓷瓶系明朝成華年瓷瓶也只是通過何老漢口述,該瓷瓶在移送給被告之前,也從未對該瓷 瓶進行過拍照確認外觀、材質或評估鑒定確認其價值?,F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物,但其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原物的外觀、材質等特征,故無法確認被告所送回的 瓷瓶是否為原物。
法院最終以原告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判令駁回其訴訟請求。(王春)
編輯:陳佳
關鍵詞:稀世古董 三姐妹 遺產 對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