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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護條款并非“護身符”
法院提醒女職工“孕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也有例外
為了保護準媽媽們的權益,我國《勞動法》對孕期的女職工有諸多保護性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也有例外,房山法院日前通報了幾種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以此提醒準媽媽們,孕期保護條款有時并非“護身符”。
案例一:
試用不合格懷孕白領被辭
小李婚后不久應聘進入一家物流公司任倉庫主管一職,入職時雙方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不到半個月,因對小李工作不滿意,公司人事部告知她不符合崗位要求,并給她兩周時間另尋新工作后單位將同其解除勞動關系。然而被人事部談話后僅一周,小李發現自己懷孕了,可單位仍堅持解除勞動關系,小李隨即提出仲裁申請,最終,仲裁機構裁定小李與物流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小李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仍敗訴。
【法官說法】
如果用人單位有比較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即使是懷孕女職工,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二:
懷計劃外二胎孕媽被解雇
今年快四十歲的李梅是一家民營企業的財務總監,2014年初,李梅發現自己意外懷孕,李梅夫婦并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條件,且李梅知道公司有規定若違反即解除勞動合同,但還是決定要這個孩子,隨后,她一直找其他借口在家安胎。然而不久李梅還是收到了公司寄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仲裁未果后李梅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公司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支付賠償金30余萬元。但法院經審理后并沒有支持李梅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李梅生育二胎,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也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據此與李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據。
案例三:
提前解除合同懷孕后反悔
王靜大學畢業后進入一家醫藥公司擔任醫藥代表工作,并與醫藥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其間,因另外一家公司條件優厚王靜便與原單位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誰知剛解除合同后不久還未來得及去新單位入職,王靜發現已懷孕一個月,并因此無法入職新公司。王靜隨即以孕期保護條款為由,要求與原來的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在遭到拒絕后王靜便提起勞動仲裁,但未獲支持,王靜又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駁回了王靜的各項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如果王靜在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告知單位自己的情況,單位仍堅持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就是違法的。但本案中王靜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了勞動關系之后才發現自己懷孕,再提出要求則為時已晚。
編輯:趙彥
關鍵詞:孕期保護條款 孕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并非護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