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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長奚曉明被查 疑涉百億礦山爭奪案
奚曉明
【財新網】(記者 郭清媛)7月12日傍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奚曉明系十八大以來法院系統落馬的首位副部級高官,也是建國以來自黃松有之后第二位因經濟問題落馬的最高法副院長。奚曉明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長達32年之久,被稱為民商法領域的權威。
根據公開資料得知,奚曉明今年61歲,江蘇常州人,1978年到1982年在吉林大學法學系就讀,獲得法學學士學位。畢業后赴最高法工作,任研究室書記員。在最高法工作期間,他在北京大學學習民法學,取得法學碩士學位,后又取得經濟法學博士學位。從1993年起,奚曉明在最高法長期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先后任經濟庭副庭長、民事二庭庭長。2004年,奚曉明升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財新記者獲悉,奚曉明要被調查的傳言從去年就已出現。但今年5月,最高法先后成立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和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奚曉明依然擔任主任和組長。7月11日,有消息人士向財新記者透露,奚曉明此前一日被帶走調查。
熟悉奚曉明的人稱,奚曉明平日為人低調平和,屬于最高法的專家型領導,平時很鉆研業務,對于大多數司法解釋的細微規定都很熟稔。公開資料也顯示,奚曉明從1982念大學畢業至今,發表過上百篇關于民商法的學術以及實踐論述,并且長期執掌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
但是,也恰恰是在這一領域,關于奚曉明的爭議頗多。最近引起關注的,就是牽涉山西煤商張新明的一起百億礦山爭奪案。
2004年3月,山西省金業集團董事長張新明在晉城市陽城縣投資1800萬元獲得金海煤礦60%的股權,北京鑫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北京鑫業)持股40%。大寧金海煤礦位于山西省東南部,面積53平方公里,儲量4.09億噸,采礦權價款為2.24億元(0.55元/噸),分六年六期繳納,采礦許可證到2007年3月。
2005年,張新明和北京鑫業遭遇資金短缺,無力繳納后續價款,遂引進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城陽城有限公司(下稱陽城煤運),張新明、北京鑫業分別出讓13%、15%股權。陽城煤運付出了840萬元的股權轉讓金,同時為張新明所持的金業集團旗下躍峰洗煤廠和北京鑫業分別提供了借期六年的2.8億元委托貸款。獲得金海煤礦28%股權后,陽城煤運繳納了6100萬元資源價款,該采礦權得以延續。
與此同時,2006至2007年間,張新明及其所控公司,由于資金短缺等問題,先后通過借款、股權轉讓等方式,陸續向山西沁和能源集團董事長呂中樓所持的山西沁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沁和投資)借款1.25億元。
2007年9月,張新明及其關聯人、北京鑫業、沁和投資、陽城煤運共同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張新明轉讓金海煤礦46%股份、北京鑫業轉讓15%給沁和投資,沁和投資支付股權轉讓金1830萬元;沁和投資和北京鑫業簽訂合同,為北京鑫業提供3.75億元的五年期無息貸款,張新明提供擔保。在辦理工商手續前,沁和投資和北京鑫業又簽訂《補充協議》,將無息貸款變更為直接支付2億元。2007年底,張新明又把最后持有的1%金海煤礦股權轉讓給沁和投資,金海煤礦的股權結構變為沁和投資占股62%,陽城煤運28%,北京鑫業10%。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的一份的終審判決書顯示,沁和投資為獲得以上股權,經張新明承認的款項支付合計有4.23億元。
上述交易完成后,陽城煤運和沁和投資開始對金海煤礦進行設計、規劃。此時,該煤礦市價急劇飆升至百億元。大寧金海煤礦升值以后,2009年上半年,張新明希望要回曾經出讓給呂中樓的股權,但是遭到了拒絕。
隨后,從2010年3月至2012年6月,沁和能源和陽城煤運先后遭到張新明及其關聯人、北京鑫業一連串的起訴。起訴均要求要求作廢當年簽訂的金海煤礦轉讓合同,歸還股權,理由是當年轉讓價格過低。這些訴訟均以張新明的勝訴結束。
呂中樓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向法庭提交了新證據。但2011年最高法終審判決最終認定張新明一方勝訴。判決書稱,由于沁和能源、沁和投資與山西金業、張新明之間整體合作框架下的一系列安排未能實現,雙方的合作關系無以為繼;沁和投資基于雙方合作的總體安排取得了金海公司的股權,但山西金業一方在合作關系中未獲得相應的利益,沁和投資亦不能證明其支付了合理的股權對價或者以其他權益進行了兌換,其結果為雙方利益出現重大失衡,山西金業一方的合作目的無法實現,“在此情形下山西金業一方請求解除《合作協議書》并要求沁和投資返還股權,符合公平原則”。
最高法的這一判決引發法律界大嘩。雖然不是該案的審判長,但奚曉明在2013年編著出版的法學著作《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2012)公司與金融》一書中,曾將此案作為“如何判斷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應予解除”的案例解讀。有深入了解該案的相關知情者告訴財新記者,奚曉明在吉林大學的一位同學系張新明代理律師,張新明在此案的訴訟中,被疑得到奚曉明的幫助。因涉及華潤并購案,張新明已于去年8月被有關部門控制。
奚曉明在最高法主管的經濟和民商案件審判,常常涉及上十億元的經濟利益糾紛。“奚曉明諳熟民商法,會通過技術手段把案件轉變方向,幫助別人不當獲利。”一位與奚曉明打過交道的不愿透露身份人士對財新記者表示,“他涉嫌的是一種高技術高智商犯罪。”■
奚曉明簡歷
1972. 01-1978.03沈陽市和平區公安局警察
1978. 03-1982.01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生,獲法學學士
1982. 01-1985.0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書記員
1985. 06-1993.0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審判員(正處級)(其間: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區法院、中級法院鍛煉;
1989.09-1993.01北京大學民法學專業研究生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09-1992.09在英國倫敦大學學習)
1993. 07-2000.08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其間:1997.09-1998.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中青班學習)
2000. 08-2004.06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其間:1998.09-2002.07北京大學經濟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3.08-2004.06掛職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4. 06-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編輯:曾珂
關鍵詞:奚曉明涉嚴重違法 最高法副院長奚曉明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