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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一檢察院訴“釘子戶”案擱淺 只因浙江不在試點之列
原標題:寧波一檢察院訴“釘子戶”損害公共利益案擱淺
伴隨7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的公布,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檢察院向一“釘子戶”提起公益訴訟的嘗試,暫時“擱淺”。因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和改革試點方案,浙江不在此輪試點的13個省市之列。
不過,這起外界眼中的“國內首例地鐵拆遷公益訴訟案”,經媒體報道后,“是否應將拆遷糾紛列入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范圍”“公益訴訟范圍如何厘清”等問題已引起法學界討論。
案件與寧波軌道交通一號線二期工程有關。北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鐘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該工程僅剩一家拆遷戶因不滿意政府賠償方案,而拒絕拆遷,導致軌道交通無法合龍。“軌道交通是民生工程,是公共利益,而他提出這樣不合理的要求,危害到了公共利益。”李鐘說。
李鐘表示,今年5月5日,中央再次提出大力支持和探索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在這個精神下,結合寧波軌道交通一號線遇到的困難,我們希望提起公益訴訟”。
5月7日,北侖區人民檢察院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55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6天后,北侖區人民法院反饋稱,公益訴訟應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最終,北侖區人民檢察院放棄起訴。
雖然此次嘗試暫時“擱淺”,但法學界的討論沒有停止。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并非公益訴訟的典型情形,法院不受理或案件“夭折”可能也是必然。
記者注意到,事發兩個月后公布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中,民事公益訴訟的范圍也限定在“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列舉的3項行為,并不包括拆遷糾紛。
在李鐘看來,這些法律條文、規定中提及了一個“等”字,就是一個兜底性的規定。“我們認為,公益訴訟的核心就是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那這個‘等’應該可以涵蓋軌道交通這樣牽涉到公共利益的民生工程。”他說,民生工程屬于社會基礎性投入,可以讓全體公民獲得收益,跟房地產開發不一樣。
長期代理拆遷案件的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孝頂則認為,公權力機關要遵循“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法律沒有授予你這種權力,你就不可以這樣做”。
馬懷德還表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如果拆遷戶不滿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政府則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個渠道是暢通的,用不著檢察院通過公益訴訟去解決問題。”
對此,李鐘認為,檢察院在拆遷案件中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有利于兼顧效率與公平。“政府、‘釘子戶’是對立的雙方,而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其實是超脫于雙方之外的、代表公眾和社會的一股力量。”
“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實行了這么多年,路子雖然合法,但是積累的矛盾問題很多。我覺得,公益訴訟可以作為一個新的法律路徑,提供多一種的解決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另一名行政法學者表示,應該經過特別仔細的考量、研究、評估,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撐、證明“釘子戶”侵害了公共利益。
在朱孝頂看來,拆遷糾紛是否應列入公益訴訟范圍,討論的前提是政府征收行為必須合法,比如,相關工程有沒有經過發改委立項,有沒有經過可行性研究等。“如果征收不合法,檢察院就不應針對拆遷戶提起公益訴訟,而是應該追究國土局、規劃局、街道辦、鎮政府等部門濫用職權的責任。”他說,“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認為影響交通建設的人就是‘敵人’,其行為就是違法的,這種思維是不對的。”
本報北京7月9日電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寧波 檢察院 訴“釘子戶”案 擱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