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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考替考舞弊案件查處42人 通報被指語焉不詳
一度引發輿論廣泛關注的江西替考事件,今日(7號)有了處理結果。據江西省教育廳今日發布的通報,截至目前,根據公安部門和聯合調查組已查明的有關事實,共處理各類人員42人,其中涉及22名公職人員。
通報稱,經江西省、市、縣(區)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調查查明,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組織在網上招攬高校在校學生或已畢業學生,通過請托江西旅游商貿職業學院教師和社會中介人員,串通南昌市東湖區、青云譜區招考辦及醫院有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違規報名、體檢,從而實施替考的有組織、有預謀的高考舞弊案件。
據悉,6名替考組織者及中介人員已由公安、檢察機關立案查處。馬某波、馬某福、趙某國、李某山(均系山東菏澤人,無業)等4名高考替考組織者,因涉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中介人員李某炎(江西萬年人,無業)因涉嫌行賄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中介人員楊某起(山東菏澤人,無業)的涉案行為,公安機關正在調查審理中。
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已按教育部第33號令及相關規定進行了處理。對7名被替考考生,作出其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同時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3年的處理決定,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誠信檔案,處理結果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并向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通報。
對7名替考者,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3年的處理。其中,對5名在校大學生,已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其所在學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2名已大學畢業并參加工作的,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作出相應處理。
據悉,對涉案的22名公職人員的處理結果如下:2人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人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人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人給予開除公職處分;2人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4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4人給予降級處分;1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人給予黨內警告處分;1人給予記過處分;3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對此次替考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南昌市教育局分管考試院及高考招生工作副局長鄧云生、南昌市教育考試院院長熊彪分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和黨內警告處分;對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南昌市教育考試院分管高招工作副院長金安根,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與此同時,對南昌市東湖區和青云譜區政府分管教育副區長、教育考試部門、醫院相關責任人,以及江西旅游商貿職業學院相關人員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稱,隨著案件調查進展,如發現新的線索、證據,將依法依規處理,對高考舞弊零容忍,對參與舞弊人員隨時發現隨時查處,絕不姑息。(記者張維 郭宏鵬)
江西省教育廳通報被指語焉不詳 收受禮金僅給處分令人想入非非
記者臥底、有組織、涉案人數眾多,這些元素融在一起,就注定了江西高考替考事件的非同一般的關注度。
6月7日曝光,7月7日江西省教育廳通報處理結果,速度背后是高度重視。不過,細讀這一通報,卻還是能讀出一些“不解渴”之處。
中聞律師事務所吳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關注度如此之高的重大事件,通報中的一些內容就顯得有些語焉不詳了。“我們處理了”、“處理的力度很大”、“處理了多少人”,似乎是發布者想要傳遞給公眾的信息。但是,具體是什么行為導致一些人的處理結果,尤其是在事件細節上,通報并未給出更多的信息。
比如,通報稱“江西旅游商貿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工作人員梁艷、藝術傳媒與計算機分院藝術設計講師譚景暉,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為謀取私利從事替考舞弊活動”,具體是從事了怎樣的舞弊活動,不得而知。
如果說這些細節的缺失還只是瑕不掩瑜,那么另一個模糊表達則有讓公眾想入非非之嫌了。那就是關于兩處收受禮金的描述。
一處是“南昌市東湖區教科體局招考辦主任陳劍鵬,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職瀆職,收受禮金,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另一處是“南昌市第八人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辦公室科長張玲,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職瀆職,收受禮金,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一級)處分(由助理級降為技術員級)”。
收受禮金,具體收了多少,在吳革看來是應該公開的。尤其是收受禮金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是為何只是給予了行政處分,而未移交司法,是存疑的。基于刑法對于受賄罪有門檻要求,為免除公眾的疑慮,江西省教育廳的通報應當對此作出說明。
不過,吳革認為,只要收受禮金,是否涉嫌犯罪,是否追訴,都要由檢察機關來認定。是否經此程序,是否有以行政處分代替刑事處罰,皆是有疑問的。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周安平不認為江西省教育廳的披露“違法”或是“做得不好”,但是“仍然可以期待教育廳做得更好”。周安平表示,通報行為需要將信息公開到何等詳盡程度,法律并未明確。但江西省教育廳所提供信息“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并未滿足公眾的知情要求”,由此造成的結果是“為社會公眾的想象提供了空間,很多謠言的產生就因為信息的模糊,最終有損于行政機關自身的公信力”。
周安平指出,應在不涉及司法保密要求、不妨礙偵查辦案的前提下,對于一些細節予以公布。
吳革認為,這種“政治性的公開”或是“只為向社會做個交代”的公開以后要少一些,多一些真正滿足公眾知情權的信息公開。□記者張維
編輯:羅韋
關鍵詞:替考 通報 高考 處分 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