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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打拐”高壓態勢對買方處罰應足以威懾人心

全國政協委員關注打擊拐賣收買兒童犯罪量刑問題

行乞的兒童一定是被迫的,大家應該樹立起看到孩子行乞就報警的意識

2015年06月29日 08:40 | 作者:司晉麗 張晶 | 來源:人民政協網-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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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6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對收買被拐賣兒童,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草案二審稿擬將現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或將一律被追刑責。對此,社會各界進行了熱議,部分全國政協委員也提出了意見建議。

  全國政協委員許欽松:加大對收買兒童方的懲罰

  “完善立法是非常迫切的事情,但僅將目光聚集在加大對人販子的懲罰上,對遏制拐賣事件并沒有多大用處,應考慮繼續加大對收買兒童方的懲罰。”6月27日,全國政協委員許欽松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許欽松委員今年兩會期間遞交了一件關于打擊拐賣兒童行為的提案。這件提案源于他的調研和思考。許欽松告訴記者,他在調研中發現,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有相當一部分原因源自龐大市場需求和高額的經濟利益。又因為法律的“仁慈”,很多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家庭,購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相當普遍。

  “買方入刑”在我國現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該條第六款中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許欽松說,低廉的違法成本使得很多買方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又出于根深蒂固的“傳宗接代”心切,甚至對此現象見慣不怪,在越落后的地方這種行為越常見。而對于那些失去孩子家庭的痛苦,以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社會的關注度卻并不夠。

  “有人打比方說,在中國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處罰比收買被盜的車還輕。”許欽松呼吁正在調整的刑法草案中,將對收買方的處罰升級到足以威懾人心的程度,從根本上提高全社會對拐賣兒童行為的認識和抵制,增強全民“反拐”“打拐”的意識。

  許欽松委員還建議,提高失蹤兒童類型案件的處理力度,必須在第一時間做出反應。通過立法,賦予基層民警更多的動用社會資源的權力,例如案發后的第一時間動用各種媒體、監控系統、手機短信等發布失蹤兒童信息、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的有關信息,有助于在最短的時間內找到失蹤兒童和提高破案率。全國政協委員甄硯:

  及時破案,嚴格執法

  “應加大對買主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使得買主人財兩空,從而提高犯罪的成本和風險。公安機關應維持打拐高壓態勢,加強部門配合,及時破案,嚴格執法。”全國婦聯原副主席、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甄硯28日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甄硯認為,要重點打擊以收養為目的收買兒童的重點地區,這類地區傳統觀念比較頑固,有的地方宗族勢力較強,有的基層部門和組織明知有收買兒童現象也不愿不敢舉報。

  甄硯建議,公安機關完善打拐DNA數據庫,將打擊組織兒童乞討和拐賣兒童案件偵辦責任制、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來歷不明兒童摸排機制等制度化、長效化。“公路、鐵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將反拐宣傳納入日常安全宣傳和普法宣傳,同步策劃部署。開展反拐專項宣傳,將打擊拐賣犯罪、解救兒童的案例制作成視頻、掛圖、戶外公益廣告,廣為傳播,發揮威懾和引導作用。”甄硯說。

  甄硯還表示,應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問題,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出臺更多關愛女孩的利益導向政策并落實到位,促進性別平等的村規民約修訂,使得“生男生女都一樣”等觀念深入人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出臺政策,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加強對勞動力市場和私有企業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應進一步改善農村留守婦女兒童集中地區的治安管理,民政部門應加強以家庭和社區為基礎的兒童保護公共服務力度,減少拐賣風險。”甄硯提出。

  此外,她還希望政府采取打擊懲治與教育挽救相結合的政策。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兒童時可引入社工評估和服務,關注受害兒童心理影響和需求評估;司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采取多種形式替代人身監禁,重在教育買主轉變觀念、改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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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協委員觀點

  全國政協委員濮存昕:行乞的兒童一定是被迫的,大家應該樹立起看到孩子行乞就報警的意識。無論是誰帶著孩子行乞都是違法的,就算他是孩子的親生父母也一樣。

  全國政協委員韓紅:有人呼吁微博打拐、解救兒童,我想得更多的是,當孩子被解救出來以后的安置問題。建議:第一,增強未成年人的國家保護意識;第二,設立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此外,還希望國家能夠根據國情建立“三級監護干預機制”,并提出可操作的明確的司法干預權。

  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民間力量介入打拐大軍,值得鼓勵。但打拐說到底,還是公安部門的職能,民間打拐還是以配合為主,多提供線索、信息等。因為:首先,民間打拐沒有偵查權,其偵查手段有限;其次,其無法采取強制手段,民間打拐自行進行的話,很有可能一不小心就觸犯了法律。

  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范曉光:現在的情況是,買孩子不犯罪。從法律上講,如果買來一個孩子,并且沒有對他進行傷害,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雖然買方對孩子很好,但是毀壞了孩子原來的家庭,而現行法律并沒有對買方市場進行約束和打擊。必須從買方市場進行控制,才能有效減少拐賣兒童的犯罪活動,只有沒人敢買了,才能從源頭上控制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整理本報記者 張晶)

編輯:薛鑫

關鍵詞:濮存昕 韓紅 朱征夫 范曉光 許欽松 拐賣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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