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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記者臥底替考團伙:隱性采訪 法律底線在哪兒

2015年06月15日 10:11 | 作者:季健明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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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媒體記者臥底替考團伙參加高考,引發熱議

  隱性采訪 法律底線在哪兒

  本報記者 季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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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嵩繪

 

  近日,南方某媒體記者打入替考團伙,曝光江西高考替考事件,社會對此高度關注。江西省有關部門組成專門調查組,展開全面調查。截至8日晚,南昌地區高考替考涉案人員已有9人被警方控制。高考替考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組織高考替考更涉嫌觸犯刑法,有關責任人必將受到法律追究。

  然而,對于記者臥底替考的調查手段,輿論也表現出不同的態度,焦點集中在“臥底替考是否涉嫌違法”“記者臥底應該把握怎樣的尺度”等問題。很多重大新聞事件的背后,離不開調查記者的努力甚至冒險,但這些因素并不能排除其行為產生的法律風險。隱性采訪的合法性如何認定?什么情況才可采取臥底方式?其造成的法律風險和道德悖論,有待進一步深入探討。

  合法性如何認定

  需對個案深入分析,暗含較大法律風險但不必然違法

  凡是向采訪對象隱瞞或未告知記者身份、采訪目的或隱藏采訪設備而進行的采訪,都屬于隱性采訪。而臥底采訪,無疑是隱性采訪程度最深的方式。記者不僅僅是暗中記錄和觀察,很多時候直接參與了新聞事件。

  事件參與者、新聞制造者,同時又是記錄者,臥底采訪中記者的多元身份,造成了其尷尬的處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有關記者隱性采訪的規定幾近空白。200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要通過合法和正當的途徑獲取新聞,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進行采訪報道。在《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中,也僅有如下的倡議:要通過合法途徑和方式獲取新聞素材,新聞采訪要出示有效的新聞記者證。認真核實新聞信息來源,確保新聞要素及情節準確。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律顧問徐迅認為:“隱性采訪的法律風險很大,雖然目前沒有隱性采訪的直接規定,但隱性采訪中可能使用的偷拍、偷錄器材,在法律中有嚴格的限制。我國刑法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記者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目前還沒有明確授權,很可能觸及法律紅線。”2015年,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質檢總局公布《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隱性采訪的合法性如何認定?“需要結合隱性采訪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以臥底替考組織的采訪為例,雖然替考行為本身確實違反了有關規定,但評價一個行為的違法性,不僅要看其客觀行為,還必須考量其主觀目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如果記者替考的目的是揭露替考集團的利益鏈,該行為也沒有產生危害,就不具有實質的違法性。”

  “作為同行,應為敢于臥底的記者點贊。”媒體從業人員王真(化名)認為,調查記者臥底采訪,承擔了很大的風險,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如果不采取這種特殊手段,很多事件的真相難以發現。

  應遵循哪些原則

  “不違法、沒犯罪”僅是底線標準,新聞倫理也需謹守

  談及隱性采訪,很多人都會不自然地聯想到公安機關采取的臥底偵查方式。徐迅認為:“隱性采訪與臥底偵查,是完全不能拿來做比較的。兩種方式的主體及其背后的法律規制都完全不同。”

  在我國,偵查權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行使。即便偵查人員進行隱匿身份等方式的偵查,也應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需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且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柳波提出:“在目前還沒有隱性采訪程序性規定的情況下,如何判斷記者是否存在誘使他人犯罪的行為?從眼前和短期效應看,臥底的成功往往會帶來案件的偵破和新聞的躥紅;但從長遠看,以違法的手段揭示違法犯罪,不該是社會所提倡的。”

  此外,在暗訪過程中,記者需在多大限度內承擔責任?柳波也提出疑問:“如果有機會能夠將違法犯罪行為控制在萌芽狀態,記者是否有義務進行控制,使其懸崖勒馬?這些灰色地帶的存在,這種不透明的采訪方式,很容易讓公眾對媒體產生質疑。”

  “‘不違法、沒犯罪’僅僅是一個底線衡量標準,我們更應關注其背后的倫理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陰衛芝認為,“傳播行業作為社會信息的過濾者和生成者,對社會道德起建構或消解的作用。隱性采訪,可能符合了‘真’層面的要求,但其背后傳播的社會影響仍有待考量。”

  公共利益咋權衡

  罪與非罪的界限,如何取舍行為的損害結果,都是現實難題

  “從近年的案例來看,媒體越來越重視風險控制,在采取隱性采訪之前便制定了較為詳細的預案,包括記者行動到哪一步截止,向公眾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等。”徐迅認為,“隱性調查方式不宜作為常規的采訪方式使用,其造成的法律風險和道德悖論,一直備受爭議。”

  “不窮盡其他采訪方式,便不采取隱性采訪來獲取信息。”已逐漸成為行業的共識。據陰衛芝介紹,隱性采訪應至少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有明顯的證據表明,記者正在調查的是暗中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通過正常采訪途徑無法收集到相關材料;事先依照媒體內部審批程序報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以涉嫌犯罪的方式進行體驗式調查。

  公共利益應如何界定?據徐迅介紹,一般情況下,揭露犯罪、公眾安全與健康、公務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等情況,都應該視為與公共利益有關。她說:“對是否屬于公共利益應當謹慎評估,不應任意擴大解釋,需要對媒體的隱性采訪進行必要的限制。”

  在司法程序中,如何判斷隱性采訪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阮齊林認為:“要遵循利益權衡原則,對行為帶來的損害與揭露真相帶來的正面效果進行比較,如不可避免地造成危害,需將危害比例控制在可接受的范疇內。然而,對記者而言,罪與非罪的界限,如何取舍行為的損害結果,都是一個現實難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記者 臥底 替考團伙 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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