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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要管好生活圈

2015年06月06日 09:20 | 作者:桂田田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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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6月5日上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三次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試點是改革的重要任務,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試點能否邁開步子、蹚出路子,直接關系改革成效。要牢固樹立改革全局觀,頂層設計要立足全局,基層探索要觀照全局,大膽探索,積極作為,發揮好試點對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帶動作用。

  確保黨的領導在國企改革中加強

  昨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關于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的意見》、《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會議強調,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國有企業的獨特優勢。把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要堅持黨的建設與國有企業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實現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工作對接,確保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得到體現和加強。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要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國有企業黨組織要承擔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

  加強對國企重點崗位的監督

  會議指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堅持問題導向,立足機制制度創新,強化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巡視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督體系。要加強對國有企業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等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重點決策環節的監督。要放管結合、提高效率,改進監督方式,創新監督方法,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完善制度、嚴肅問責,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工作,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建立統一法律職業人員職前培訓制度

  會議指出,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目的是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質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人才保障。

  要按照法治隊伍建設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標準,建立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加強對法律職業人員的管理,把好法律職業的入口關、考試關、培訓關,提高法律職業人才選拔的科學性和公信力。

  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法官助理

  會議強調,建立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的規范機制,對推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提高司法隊伍整體職業素質和專業水平具有重要意義。要根據司法隊伍的職業特點、職位性質、管理需要,遵循司法規律,建立符合審判、檢察人員職業特點的招錄機制,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對艱苦邊遠地區實行政策傾斜,確保新錄用的審判、檢察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和專業素質。

  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的接觸交往

  會議指出,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保司法機關公正廉潔司法十分重要。廣大司法人員要做公正司法的實踐者和維護者,守住做人、處事、用權、交友的底線,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

  會議同意海南省就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開展省域“多規合一”改革試點。

  解讀

  加快形成國資監督體系 保障下一步國企改革

  5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提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督體系。

  同日通過的《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堅持黨的領導,要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堅持黨的領導,加快形成國資監督體系,為下一步深化國企國資改革提供體系性制度保障。”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兩個文件審議通過,將有利于保障國企國資改革順利推進。

  李錦表示,會議提到的“堅持問題導向”頗具現實針對性。在已開展的數輪針對中央企業的巡視中,中央巡視組發現為數不少的“權錢交易”“利益輸送”“鏈條性腐敗”,造成大量國有資產流失。更值得警惕的是,在一些企業中,部分紀檢監察機構監督責任嚴重缺失,既存在監督不力和形同虛設問題,又存在個別人掩蓋腐敗和自身腐敗問題。據新華社

  延伸

  制度規定怎樣凈化法官的“朋友圈”

  昨天上午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會議指出,廣大司法人員要做公正司法的實踐者和維護者,守住做人、處事、用權、交友的底線,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北京青年報記者觀察發現,不少省份已出臺制度規定,對于法官和律師的交往加以約束。

  律師、法官不得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

  去年9月,浙江省高院在全國首次頒發法官業外活動指引。浙江省高院監察室主任翁暨偉介紹,有的律師利用與法官是同學、師生或同鄉關系而向其“說情”,有的還通過法官的同事和領導來“打聽案情”,常常以“聚會娛樂”等由頭與法官接觸。

  基于這種現狀,多地司法部門出臺規定,要求明確厘定律師與法官之間的關系。

  今年5月29日,深圳市司法局出臺“7不準”,其中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此外,律師亦不得邀請法官進行娛樂、旅游活動。

  上月,安徽省銅陵市中院出臺的《關于規范法官與當事人及律師(代理人)、中介組織交往行為的規定》也明確,禁止法官接受當事人及律師(代理人)、中介組織的請吃、請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支付。而“法官、庭長因案件確需在辦公區域會見”的,應經庭長、分管院長批準,并由二人以上共同會見。

  禁止以不正當手段“牟利”

  律師私下向法官打聽案情的做法也被多地禁止。

  例如,銅陵中院明確指出,禁止法官向當事人及律師(代理人)泄露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其他審判、執行工作秘密;也禁止法官在律師的委托之下,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審判或執行工作的干涉和影響。

  分析認為,“禁止以不正當手段向法官打聽案情”約束了律師、代理人一方的行為,對于法官一方而言,也需要相應地指導和規范。

  對此,《浙江法官業外行為指導》在不少細節上做出規定,在投資理財上,法官可以在證券二級市場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并自由交易,但上班期間不得炒股,也不可利用辦案中知悉或掌握的上市公司內幕信息買賣股票謀取利益。為了凈化法官的“生活圈”,浙江省高院還對法官自費接待、宴請好友的情形做出規定——要堅決避免出入有異性陪侍服務的場所,或其他有不健康活動內容的場所。

  為司法人員及其親朋建立“回避”制度

  今年4月出臺的《上海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六條規定》指出,法官、檢察官配偶在上海從事律師、司法審計、司法拍賣職業的,各級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配偶、子女在上海從事前述職業的,應當實行一方退出。

  對違犯規定的司法人員,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將提出懲戒意見,法院、檢察院按法定程序提請免去相關人員的法律職務,并追究相應責任。

  銅陵中院也出臺類似規定,禁止法官違反回避規定,審理與本案當事人委托的律師(代理人)有親朋、同學、師生、曾經同事等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此外,禁止法官從本院離任后,在兩年內以律師(代理人)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擔任本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禁止本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擔任本院及基層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編輯:水靈

關鍵詞:司法人員 要 管好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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