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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達峰:協商是多黨合作的應有之義

2015年04月09日 09:41 | 來源:團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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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協商是多黨合作的應有之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要拓寬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政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各類智庫等的協商渠道,深入開展政治協商、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社會協商、基層協商等多種協商,建立健全提案、會議、座談、論證、聽證、公示、評估、咨詢、網絡等多種協商方式,不斷提高協商民主的科學性和實效性。”講話對“協商渠道”、“協商方式”進行專門闡述,將其更加具體化。

  “協商”活動的方式有多種類型。一類是“社會協商”,這是指社會成員之間為共同事務而進行的協商活動,屬于“基層民主協商”活動的范疇;另一類是“政治協商”,這是指政治性組織之間按照政治制度的要求對公共決策進行的協商,如在我國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司法調解制度中的協商等。

  “協商”的可貴之處在于:它體現了人們避免對抗、民主合作的善良愿望。經驗表明,成功的“協商”可以增進諒解,消除誤會,既表達訴求,又修正訴求,進而達成共識,解決矛盾,實現民主自治。如第一屆人民政協大會的召開及《共同綱領》的制訂,就是典范。

  但日常的“協商”活動有其局限性:它由利益相關者靠自覺自律來協調利益矛盾,缺乏強制的約束力,協商的過程和結果容易變更,成功率有限,尤其難以解決強弱明顯的各方之間的利益糾紛。所以要在政治和社會生活中推進協商民主,就得發揚“協商”的優點,彌補其不足。這就要借助規則。這規則就是“公器”,具有“他律”的力量,可以彌補協商約束力不強的問題。規則越有公信力,協商的功效越充分。政治制度是國家最高層次的公共規則。“政治協商”是“社會協商”的頂層形式,而“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則是協商民主活動的社會基礎。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這決定了它的活動規則。在“政治協商”中,協商者主要是與決策事項相關或政治制度規定的社會群體或組織的代表。在我國現行的主要協商活動中,協商者的資格和產生程序等,都由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規規定,如人大制度對人大代表、政協制度對政協委員等職權規定。必須指出的是,在“政治協商”中,協商者必須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精神,必須維護社會主義的民主政治制度、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這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活動的基本準則。協商者必須認同和承擔這種公共責任,其所代表的組織或群體也因此要承擔舉薦和監督的責任。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的協商,是中共同社會各界開展協商的民主決策主要形式,也是我國協商民主的專門制度。其中執政黨起主導作用,包括在協商姿態、協商活動組織和協商意見吸收等方面;協商者都有代表性作用,既要維護共同的政治原則,又要充分反映特定群體的合法利益要求;議題必須針對政治、社會格局中的重大問題,且與政權機關、行政機構的決策緊密聯系。

  中共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開展專門協商,是多黨合作制度下的政治協商活動,具有政黨協商或黨際協商的特征。政黨協商是政治協商的核心所在,自然也是協商民主的關鍵環節。協商是多黨合作的應有之義,沒有協商,合作就不能體現民主,所以,政黨協商是執政行為的必要部分,對政治建設具有直接的作用,它可以使執政黨充分了解民情民意,客觀判斷社會需求和關系,科學制定治國理政的方略,從而在維護人民利益、促進社會進步中鞏固領導地位,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水平。(民進中央副主席 蔡達峰)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民進 協商 活動 政治協商 民主 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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