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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現狀透視

2015年03月31日 14:16 | 作者:顧磊 | 來源:人民政協網—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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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元年”已到“春天”在望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現狀透視

  “如果快的話,這起訴訟3個月內就能出結果。”3月24日,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告訴記者。由于長期超標排污污染大氣的行為,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被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公益訴訟,索賠近3000萬元。當天,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據了解,此案是新環保法頒布后第一個針對大氣污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具有典型意義。

  隨著新環保法的頒布,能夠符合提起公益訴訟條件的主體開始擴大到社會公益組織,一系列公益組織發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使得今年被稱為環境公益訴訟“元年”。記者調查發現,在法律與政策的驅動下,這一領域雖然正在不斷創新,但也存在一些長期待解的難題。

  首例“霧霾公益訴訟”引發社會關注

  晶華公司位于山東德州城區,工廠排放的氣體已造成多年污染。去年10月中下旬,中華環保聯合會收到相關投訴,隨后派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在城區內排放黃色與黑色的煙塵,排污現象特別明顯,附近老百姓都不敢開窗。”馬勇告訴記者:“這家企業的污染行為已不是一天兩天了,曾多次被當地環保部門乃至環保部通報處罰。”

  “國家有關部門屢罰不止,且新環保法實施后還在排放,這就涉嫌故意排放。”中華環保聯合會分析認為,基于行政執法力度不夠的現狀,于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作為新環保法實施后第一起針對大氣污染行為的公益環境訴訟,引發了社會的普遍關注。業內一致認為,此案對以環境公益訴訟方式推動和加強霧霾治理與污染治理,具有很強的標桿意義和示范價值。在實際操作層面,此案也反映了兩個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大氣污染的損害鑒定。以往的環境公益訴訟大多涉及水污染、土壤污染等,較易估算損害。而大氣污染的損害難以衡量。“很難說霧霾跟這家企業有多大關系,也難以根據科學模型計算出損害結果。”馬勇說:“工作人員也很難進入廠區核心地帶進行大氣測量。”

  據了解,此次環境公益訴訟的索賠額度在2820萬元左右。這筆資金分為兩部分,其一是計算出來的該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成本,約為2040萬元,另一部分是懲罰性賠償,約為700多萬元。

  馬勇告訴記者,這是有依據的:新環保法司法解釋第23條,法院可以認可原告通過污染防治設施運營成本的方式計算損害賠償費用。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副教授胡靜表示,中華環保聯合會起訴晶華公司一案,從司法實踐上或許可以為大氣污染類型的環境公益訴訟闖出一條新路。

  第二個問題是損害賠償費用歸屬使用問題。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對此各地的做法

  不一,通行的做法有兩種。一種是政府部門設立專門基金,只要在轄區發生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企業賠償款將納入基金用于治污;另一種做法是地方財政設立專門賬戶,賠償款用于專項環境治理。

  中華環保聯合會此次采用第二種做法,要求將賠償款打入當地財政專戶。“當然,這筆專款由誰負責,誰監督,治污是否采用招標的方式等,需要下一步繼續探索。”馬勇告訴記者。

  立法進步推動“元年”到來

  “今年我們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有可能會達到十余起。”馬勇告訴記者。

  作為環保部主管的公益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已經將環境公益訴訟列為重要業務之一,這表明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大環境正在改善。

  2013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讓環境公益訴訟擺脫了“無法可依”的局面,但卻依然不盡如人意。2013年,中華環保聯合會共開展8起環境公益訴訟,法院均以原告主體不適合為由未予立案。

  據了解,《民訴法》修訂之前,公益訴訟并不被認可,因為法律將民事訴訟的原告限定為“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這導致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都不能提起公益訴訟。

  在《民訴法》修訂后,“直接利害關系”已松綁,但新《民訴法》條文中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過于概括和抽象,具體指哪些“機關”和“組織”也引起不少爭議。

  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環保法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其中就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予以明確規定,符合條件擴大為社會組織,條件是“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且“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隨后,在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可以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記者還發現,中華環保聯合會起訴晶華公司一案,損害鑒定賠償額度的依據也來自《解釋》相關內容。

  “隨著立法的進步,我們一致認為,今年是環境公益訴訟‘元年’。”馬勇說。

  社會組織參與

  仍面臨資金和能力困局

  2015年1月1日是新環保法實施的第一天。

  這一天,民間公益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院立案受理通知書。本案中,被告涉嫌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許可證及未辦理采礦權手續的情況下,在南平市葫蘆山開采石料,造成原有植被嚴重毀壞。

  本案被稱為新環保法實施后環境公益訴訟首案,但自然之友負責人張伯駒卻并不樂觀。

  因為當前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面臨三大難題:不具備提起訴訟的實力、缺乏證據收集的專業能力、難以承擔高昂的訴訟費用。

  張伯駒表示,他曾調研過全國700多家有資格提起環保公益訴訟的機構,其中不少有政府背景的社會組織一般不愿意參與訴訟,而民間環保公益組織中有實力、愿嘗試的也并不多。

  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教授王名表示,當前的現實是很多民間公益組織經費本就緊張,很難再拿出費用來聘請專家或請專業機構做鑒定,而環境公益訴訟一旦缺乏資金和專業資源的支持是難以為繼的。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自然之友在2011年發起的云南曲靖鉻渣污染公益訴訟案,至今尚未開庭,因為前期的鑒定費就達到700多萬元。而中華環保聯合會起訴晶華公司案,僅訴訟費用也需18萬元左右。

  但一個值得高興的進步是,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環保部曾聯合發布的《關于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中規定,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在訴訟中所需的調查取證、專家咨詢、檢驗、鑒定等必要費用,可以酌情從判決被告承擔的款項中支付。

  馬勇認為,社會公益組織也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緩交或減免費用、申請基金會資金等手段解決此問題。但高昂的訴訟費用目前仍是公益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短期內難以解決的一個“門檻”。

  “從長遠來看,既然法律與政策的大環境得到改善,環保公益組織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投入就會持續增加。隨著相關公益組織的能力不

  斷提升,我們相信環境公益訴訟真正的‘春天’已經不遠了。”一位相關學者如是說。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 現狀 首例“霧霾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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