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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泓銘委員連續(xù)8年呼吁——
將住房公積金收益歸還繳納者個人
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xié)委員張泓銘再次提交提案呼吁在新一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中,“維護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財產(chǎn)權(quán),將住房公積金收益歸于公積金繳交者個人。”
張泓銘的這一建議呼吁了8年,3次提交提案,要求國務院辦公廳和住建部、財政部在修訂《條例》時,切實維護民眾在住房公積金上的合法權(quán)益。他的質(zhì)疑指向的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一條明顯的邏輯矛盾,即住房公積金作為個人財產(chǎn),但不能被隨便動用。
《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與此同時,該《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張泓銘認為第二十九條與第三條相互抵觸。“既然稱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那由此派生的增值收益余額理當屬于職工個人,不能歸于財政用于建設城市廉租住房。”
“正是這樣矛盾的規(guī)定為日后漠視住房公積金收益權(quán)埋下伏筆。”張泓銘介紹,2007年,財政部等部門發(fā)布的關于廉租住房的兩個文件中又規(guī)定,廉租房保障資金來源首先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必要費用后的全部余額,并規(guī)定該余額要先收歸財政。“這是借住房保障的公益目的,部分抹殺了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財產(chǎn)權(quán),坐實了對于住房公積金個人收益權(quán)的全部占有。”對于這一做法的合法性,張泓銘表示質(zhì)疑,“住房公積金屬于私人資金的集合,目前由政府所掌控的管理權(quán)應視為人民委托代理,政府如將其作為財政資源使用十分不妥。”
面對張泓銘的質(zhì)疑,不乏辯解之詞。主要有兩方面的說法:
一種說辭認為政府管理住房公積金和銀行吸收儲戶存款、給儲戶利息后盈余部分歸銀行一樣。也有人認為,住房公積金沉淀甚多,向住房保障傾斜也無不可。
張泓銘認為這種辯解把政府管理比照銀行經(jīng)營,是一種誤導:在管理目的上,銀行要盈利,而政府是公益的;在接受管理意愿上,居民銀行存款出于自愿,而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在管理投資上,銀行經(jīng)營要投入資本金,而政府管理住房公積金不需要;在管理支出上,銀行存款利息是商業(yè)利息,而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低于銀行。“把政府公益性管理混同于商業(yè)銀行,是一個極大的誤解。”
還有一種說法認為國家對住房公積金的收益實行免稅政策,這是國家的投入。既然國家投入了,就要得到回報,就可以將住房公積金收益余額收歸財政。
張泓銘說,“一個較小的稅收優(yōu)惠要獲取全部個人的收益權(quán),更顯得不對等。如果財政一定想有所取的話,只能對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收益收取額定所得稅,而非全部收益余額。”
編輯:薛鑫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收益 增值收益余額 建設城市廉租住房 政府管理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