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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首次集中公布行政不作為典型案例
新華社北京1月15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了十起法院判決的行政不作為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是最高法院首次集中就行政不作為案件進行的通報,體現了法院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對政府機關不作為作出的依法調控。
十起案例分別涉及城管、公安、工商以及基層政府機關等與百姓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這些部門有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有的拖延履行職責,還有的履行職責不到位。其中一起訴公安機關不作為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
2006年3月3日凌晨3時許,被害人劉偉洲路過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橋南伯陽路農行儲蓄所門前時,遭到罪犯蘇福堂、吳利強、佟彬的攔路搶劫。
劉偉洲被刺傷后喊叫求救,個體司機胡某、美容中心經理梁某聽到呼救后,先后用手機于4時02分、4時13分、4時20分三次撥打“110”電話報警,“110”值班人員讓給“120”打電話,“120”讓給“110”打電話。梁某于4時24分20秒(時長79秒)再次給“110”打電話報警后,“110”值班接警人員于6時23分35秒電話指令橋南派出所出警。
此時被害人劉偉洲因失血過多已經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劉偉洲系被他人持銳器刺破股動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07年3月,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高某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還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蘇福堂、吳得強、佟彬賠償劉偉洲相應的死亡賠償金等。
但是由于被告人蘇福堂已被執行死刑,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告人吳利強、佟彬服刑前靠父母養活,暫無財產可供執行,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終結執行。
于是,被害人劉偉洲的近親屬張美華、劉宇、劉沛、劉忠議、張鳳仙五人在2009年1月以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為由向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該局作出不予行政賠償的決定。
張美華等五人遂以該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劉偉洲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49864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6959.95元。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一審后判決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按照2008年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9229元×20倍×20%的標準,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張美華等五人賠償劉偉洲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116916元,并駁回了張美華等五人關于要求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張美華等五人認為判決以20%承擔賠償責任太少、被告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則認為不應予以賠償,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
在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一次性給張美華、劉宇、劉沛、劉忠議、張鳳仙支付劉偉洲死亡賠償金20萬元。張美華、劉宇、劉沛、劉忠議、張鳳仙放棄要求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及劉偉洲喪葬費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說,這一案件明確了公安機關因未及時出警而應承擔的相應責任,并通過調解方式妥善化解爭議。
《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因此,不僅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侵權行為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因不依法履行職責、不及時救助群眾,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同樣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害人劉偉洲的不幸死亡系因他人犯罪所導致,但公安機關也存在違法拖延出警、未及時履行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廣宇說。
編輯:曾珂
關鍵詞:最高法院首次公布 行政不作為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