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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新環保法按日計罰:可連續處罰直至改正
原標題:官員詳解新環保法按日計罰:可連續處罰直至改正
新環保法對于按日計罰制度只是做了原則規定,具體怎么罰,與新環保法同步實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對此進行了細化。
但是,在具體執法實踐中,到底應該如何實施處罰,起始點又該如何起算?對此,環保部法規司法規處處長王煒進行了詳細解讀。
1月1日起實施的新環保法第59條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對于法律的這一原則規定,與新環保法同步實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明確提出,對5種違法排污行為可實施按日處罰,這5種違法行為包括: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實施按日計罰,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環保部法規司法規處處長王煒在對新環保法進行解讀時表示,需要滿足的這三個條件是:必須有違法排污行為;必須受到罰款處罰;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比如說,1月1日送交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這一天也是決定書生效的日子。從1月2日開始,環保部門在30天內可以選擇任意一個時間點回去復查。假定1月10日去復查,發現企業還在違法排污。這個時候按日計罰就開始啟動。”王煒說,從1月2日到1月10日,可實施按日計罰,“假定每天罰款10萬,可連續罰9天。”王煒表示,這個按日計罰過程可以連續滾動下去,“10日再去查時,針對違法排污行為,可以再下一個責令改正決定書,從11日之后的30天內,環保部門可以在任何一個時間點再回去復查。”王煒說,如果20日去,發現企業仍還在違法排污,環保部門可以從11日開始到20日再實施按日計罰。王煒表示,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規定,這個過程可以循環往復下去。
據王煒介紹,按日計罰制度主要是針對實踐中一些特定的違法行為。
在王煒看來,“現在一些企業一次罰它5萬元、10萬元的,它真不在乎,罰完后,接著干。”
王煒認為,設計按日計罰制度就是要處罰這些主觀惡意大的環境違法行為,其核心是讓違法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如果企業做不到這一點,罰款就會一直罰下去,直到企業改正為止。□記者 郄建榮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新環保法 按日計罰 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