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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監管應納入法制軌道
近日,一項由財政部開展的地方債課題研究報告建議,研究制定《地方政府破產法》,從法律上明確地方政府應承擔的債務風險責任,在地方政府資不抵債時,允許地方政府宣告破產,并規定債務重組及債務清償程序,確定上級及中央政府在其中的責任。(11月13日《21世紀經濟報道》)
在國外,地方政府破產并非新鮮事。比如,2011年,阿拉巴馬州杰斐遜縣縣政府就曾向當地法院申請破產。起因是該縣背負債務達41億美元。在英國、德國、日本也曾出現過地方政府破產的情況。但是,在中國談到政府破產,還真是一個新詞匯。地方政府破產了,政府的臉面放在哪里?政府機構如何運轉?民生利益如何保障?地方政府破產或許會引發許多擔憂。
但是需要澄清的是,地方政府破產不意味著政府機構停止運轉,而是對政府現存的資產進行清算,對政府債務進行清償、重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地方政府資不抵債時允許其破產,有利于督促政府承擔債務風險,遵守欠債還錢的底線,挽回政府公信力,不再盲目舉債,其積極意義不可小視。
雖說有專家認為,我國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是政府債務是關系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變量,特別是一些地方政府借債只鋪攤子不管還,過分依賴賣地還賬,地方變相融資問題比較突出。出臺《地方政府破產法》很有必要。只有從法律制度上對地方政府舉債進行約束,有效防范地方債務風險,才能保持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避免政府借債不還,傷害政府公信力與民生利益。
財政部報告根據國際債務余額占GDP比重均值,結合國家與地方實際,測算出我國2009-2015年地方政府性債務合理規模分別為4.68萬億、5.99萬億、7.22萬億、7.95萬億、8.69萬億、9.51萬億、10.40萬億。但是來自審計署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3年6月,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已經達到10.88萬億,明顯超過了上述合理規模。
盡管經過國務院批準,部分地方政府被允許自主發債,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只管借不管還,政府財力被嚴重透支,陷入了一種惡性循環的怪圈。有業內人士指出,一些地方政府依托政府融資平臺等方式過度舉債已接近極限,債務率已高達150%以上,個別縣市債務率已經超過400%。據《經濟觀察報》報道,不考慮利息因素,個別鄉鎮不吃不喝還債需要400年。如果沒有中央的轉移支付,有的地方政府恐怕早就破產了。
在我看來,地方政府熱衷舉債,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當前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政府為民眾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需求不斷提高,由于財政資金有限,客觀上推動了政府的舉債需求;二是一些干部為了快出政績、多出政績,不顧現實條件,大肆舉債,大拆大建,甚至拆除新建小區、道路打造形象工程。
有報道指出,在我國662個城市、兩萬多個建制鎮中,約有五分之一的城鎮建設存在諸如“現代化國際大都市”、“高爾夫球場”等政績工程,“縣改市”方興未艾,各種開發區建設如火如荼,其主要資金來源是政府負債。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毀損綠地、良田建高爾夫球場的報道不斷充斥著我們的眼球。在發展經濟的招牌下,地方政府負債率過高,欠債不還,損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影響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甚至危及社會穩定。為了還債,有的地方沒有錢用于產業結構調整,沒有錢改善民生,還在公共服務中偷工減料,甚至亂罰款、亂收費。
面對地方債務風險擴大的現實,聽取財政部長課題組的建議,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把地方政府融資舉債納入法制軌道,允許地方政府破產,很有必要。不過,允許地方政府破產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要防控政府政府債務風險,還要前移監管關口,給地方政府舉債套上法律“緊箍咒”,對地方政府舉債比例、數額進行科學界定,并提高法律制度執行力,治理地方過度負債,防止地方政府舊債未還又添新債。
編輯:曾珂
關鍵詞:政府債務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