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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女兒被迫賣淫案兩主犯改判無期 唐慧發聲明
唐慧女兒案兩主犯死刑未核準 裁定理由披露
據新華社電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5日對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強奸、組織賣淫二審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上訴人周軍輝犯強迫賣淫罪、強奸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上訴人秦星犯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罰金五千元。
兩主犯犯罪情節、后果嚴重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重審,并于7月25日開庭,重點就秦星是否制止同監人員周某某自殺的事實和證據進行法庭調查、辯論。審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下午,上訴人秦星因本案被羈押在永州市冷水灘區看守所14號監室期間,同監人員周某某在監室放風場廁所里用二件囚服打結掛在廁所墻上的鋼筋上上吊自殺,秦星隨同監人員汪某跑進廁所制止,與同監人員一起將周某某從廁所抬出。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周軍輝、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特點,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其行為均構成強迫賣淫罪。周軍輝明知被害人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秦星伙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
周軍輝、秦星均犯數罪,應依法予以并罰。兩人均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周軍輝、秦星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多次賣淫,控制賣淫所得,其間被害人又被他人輪奸,嚴重侵害了幼女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犯罪后果嚴重,依法應嚴懲。
秦星參與制止自殺事件不構成立功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鑒于上訴人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原判對其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
此外,周軍輝、秦星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理由和意見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采納。但秦星及其辯護人提出秦星參與制止自殺事件行為屬重大立功表現,法院認為,秦星跟隨汪某之后對周某某自殺行為進行制止,與同監人員共同實施解救的行為存在,應當予以肯定,但不足以認定為立功,更不足以認定為重大立功。
■ 背景
二被告人死刑被裁量刑不當
“唐慧女兒”案由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次發回重審,2012年6月5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一審對周軍輝、秦星二人的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鑒于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本案復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依法裁定不核準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 回應
唐慧:不滿意,但總算結束了
唐慧聲明(節選)
我女兒作為受害人的周軍輝、秦星等強迫賣淫的案子,在最高院發回重審、湖南高院重新審理之后,今天判決結果下來,周和秦均被判無期,該案已經終審。
我們這個小家庭也經歷了8年的風風雨雨,我本是一個小鎮的普通婦女,是周軍輝、秦星、陳剛等人把我家庭推入了這不幸的案子。案子開始公安只是偵查容留賣淫的輕罪,最初也不追究周軍輝強奸罪,到如今強迫賣淫罪成立、強奸罪成立,加上死刑復核,這個過程拖了八年。中間我被勞教,起訴勞教委的敗訴,都可以看到,一個普通百姓,要想在案件中看到公平正義,是何其之難。
這8年,感謝所有曾默默關心、支持過我和我女兒的人。雖然,今天法院最終的這個判決結果,我不滿意(請原諒我,我是我女兒的母親,我對加害于我女兒的人有強烈的痛恨);雖然無論什么判決結果都無法彌補我女兒所遭受的創傷、無法緩解她今后需要面對的艱難;雖然周軍輝、秦星、陳剛等傷害我女兒的罪犯,至今沒有任何懺悔和歉意,也沒有任何賠償。
總算結束了,我也會回歸我的家庭角色和社會角色。
這八年我和家人流的淚,操的心,擔的驚,受的怕,雖然只有我們自己知道,但畢竟是過去了,再次感謝所有關心和幫助過我們的人。據新華網
編輯:曾珂
關鍵詞:唐慧發聲明 唐慧女兒被迫賣淫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