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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三名越獄逃犯或涉暴動越獄罪 最高可判死刑
9月2日4時40分許,黑龍江哈爾濱市延壽縣看守所三名在押犯罪嫌疑人殺害一名看守所民警后逃跑。
哈爾濱警方發布通告,對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任何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群眾,給予人民幣10萬元獎勵。隨后,公安部將三人列為A級逃犯,另獎勵5萬元,單人總獎金達15萬元。
據協查通報顯示,這三個在逃犯中,高玉倫涉嫌故意殺人罪已被判死刑,另外兩人一個是涉嫌傷害致死,尚未判決(李海偉),一個是涉嫌故意殺人,尚未判決(王大民)。
3日晚8時15分左右,在逃犯之一的李偉海在延壽縣玉山村附近被抓獲。4日零點50分,哈爾濱警方官微“平安哈爾濱”發消息,在延壽縣青川鄉新勝村擒獲了另一名逃犯王大民。
三名在押犯罪嫌疑人越獄殺警,等待他們的將是怎樣的法律制裁?戒備森嚴的看守所卻“失守”,是否應追究相應責任?《法制晚報》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專業律師。
三逃犯 殺害獄警 或涉暴動越獄罪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劉玲介紹,我國刑法規定了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脫逃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和聚眾持械劫獄罪。
組織越獄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下,有組織地脫逃的行為。
暴動越獄罪,指被依法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下,采用暴動方式,有組織脫逃的行為。
《刑法》規定: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玲律師表示,根據媒體報道的信息,在本案中,三名在押人員有打開戒具、殺害看守人員、改換警服、逃離監區大門等一系列行為,由此可以初步判斷這是一場有策劃、有預謀的,采用暴動方式有組織進行脫逃的行為。該行為可能涉嫌暴動越獄罪。
數罪并罰 最高可判死刑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許蘭亭律師指出,三人一旦全部被抓回,還將通過審問,了解越獄是誰提議的、誰組織的、誰策劃的。三人應該會有主犯與從犯之別,對主犯肯定會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317條規定,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葉文波表示,3名在押犯罪嫌疑人越獄過程中殺害一名監管民警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行為,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故意殺人罪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數罪并罰的規定,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規定量刑。
許蘭亭律師認為,本事件中,三人越獄的行為應屬暴動越獄,且殺警行兇,手段殘忍,后果應屬特別嚴重。
一旦被抓,應會對其從重處罰。許蘭亭說,即使不單獨再定故意殺人罪,僅暴動越獄情節特別嚴重也極可能判處死刑。
看守所 若存在玩忽職守 要擔刑罰
許蘭亭律師認為,殺警逃脫事件固然是由于疑犯狡詐兇殘所致,但也暴露出看守所監管上存在漏洞。
劉玲律師表示,監獄對死刑犯人的監管是有特別嚴格要求的,根據《看守所條例》規定,對已被判處死刑但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戒具。本案中有一人被判處死刑,其有無加戴戒具,戒具如何打開的,其中是否存在看守所工作人員疏忽之處,這都需要進一步了解。
《刑法》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玲律師說,如果看守所人員存在工作失誤或疏忽,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葉文波律師稱,部分看守所民警及其領導可能存在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事責任的追究,具體還要看案件發生的內部原因來定。
通緝令
A級逃犯懸賞不低于5萬
劉玲律師介紹,公安部通緝令,是由公安部發布的面向全國通緝在逃人員的命令。它分為“A級”、“B級”兩個等級。“A級”是為了緝捕公安部認為應重點通緝的在逃人員而發布的命令;“B級”是公安部應各省級公安機關的請求而發布的緝捕在逃人員的命令。
“A級”主要適用于情況緊急、案情重大或突發惡性案件。對重大在逃人員實行“A、B級通緝令”是從2000年2月份開始的,同時實行對抓獲被通緝人或提供有關關鍵線索的有功者重獎的機制,通常是“A級”不少于5萬元,上不封頂,“B級”少于5萬多于1萬。
除《公安部通緝令》外,省、市、縣也可在所轄區域內對在逃涉案人員發布通緝令。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黑龍江越獄逃犯 暴動越獄罪 哈爾濱越獄逃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