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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粉絲騷擾偶像須懲罰疏導并舉
25日晚上,北京電視臺《養(yǎng)生堂》主持人悅悅通過實名認證微博曝光了一名騷擾者給她發(fā)來的帶有恐嚇味道的微博,其中包含“不是你死,便是我亡”的死亡威脅。悅悅26日對記者表示,已經(jīng)被這名騷擾者騷擾三年多時間,目前自己已經(jīng)報警。從該人微博中可以看出,這名騷擾者曾是悅悅的一名粉絲,這名粉絲26日下午還在微博中不斷威脅要對悅悅采取行動。(5月27日《北京青年報》)
近年來,粉絲騷擾偶像的新聞頻見報端,多年前楊麗娟曾為追求劉德華導致父親跳海身亡,演員韓雪也曾被粉絲騷擾家人,袁莉曾被粉絲的瘋狂舉動導致搬家。瘋狂粉絲可謂層出不窮。
所謂騷擾就是對他人進行反復的視覺或身體接近、非自愿交流,或者口頭書面地暗示威脅,導致他人產(chǎn)生恐懼的行為。不受非法干擾的自由生活是每個人應有的權利。強行介入他人生活,無端辱罵,甚至以暴力言語相要挾,這為各國法律所不能容忍,很多國家和地區(qū)將之視為犯罪。而隨著社會關系的復雜化,各國對非法騷擾的界定也日益擴大,如早在2007年,美國密蘇里州達登普拉里市立法機構通過一項地方法律,把網(wǎng)絡騷擾定為犯罪行為。
騷擾在我國也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各種法律責任。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追逐、攔截他人等尋釁滋事行為;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都將受到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情形嚴重的將構成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罪名。如果威脅內(nèi)容涉及公共安全,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還將直接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在民事責任上,被騷擾者可以將騷擾者以侵犯人身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還能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法院責令其禁止以任何形式靠近。
從報道看來,針對主持人悅悅的騷擾者不僅有長期騷擾行為,更作出了實質(zhì)威脅,讓悅悅陷入了恐慌,這已經(jīng)涉嫌嚴重違法,相關執(zhí)法部門應及時介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處罰。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懲罰并不是法律的終極目的,更不是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最佳手段。在當前的法律體系和執(zhí)法環(huán)境下,法律更多地只能起到警告和事后處罰的作用,而難以為被騷擾者提供實時、全方位的安全保障。
在如此無奈的現(xiàn)狀下,我們不僅要運用好現(xiàn)行法,做好警示、威懾,也應回到事情本身,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一方面對被騷擾者做好侵害防范的提示和知識補充,另一方面,更應對騷擾者進行必要的心理干預、社區(qū)矯正。
雖然警方對騷擾者進行了精神鑒定,鑒定結果為精神正常。但是,事實上,偶像是粉絲心中“理想的自我”,一旦偶像不能滿足他的預期,就容易做出常人無法理解的舉動。這在本質(zhì)上是心理問題,需要進行專業(yè)的咨詢或治療。
只有對明星權利和粉絲病態(tài)心理雙重重視,懲罰疏導并舉,才能標本兼治,讓雙方都過上正常的生活,而不是走向偏激、偏離法治的軌道。(蘇潤)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BTV悅悅 央視主播遭恐嚇 養(yǎng)生堂女主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