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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申請公開趙作海等案國家賠償金來源及追責情況

2014年05月28日 11:34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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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5日,北京律師藺其磊發出兩份特快專遞,分別寄往河南、浙江兩省財政廳,申請公開趙作海案和張氏叔侄案國家賠償金的財政支出來源,以及對冤案責任人追償的情況。

  藺其磊的申請,是對《國家賠償法》第16條的追問:“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追問折射出《國家賠償法》出臺20年的尷尬。每年支出龐大的國家賠償費用追償率極低,一些重大冤案的追責遲遲不見啟動。責未定,償何追?專家建議,從法規上細化追償追責和監督程序,同時所有國家賠償案件都要公開,接受監督。

  京華時報記者李顯峰

  律師追問

  把錢賠了就沒事了?

  觸發藺其磊申請動機的是王本余冤案。去年11月,四川遂寧男子王本余拿到150萬元國家賠償,今年4月,媒體集中關注報道。

  洗清罪名時,王本余已在鐵窗下度過18載。1996年11月,42歲的王本余因強奸殺人罪被包頭市中院判處死緩。2012年,奸殺案真兇李彥明落網,2013年,內蒙古高院改判王本余強奸殺人罪不成立,包頭市中院以包庇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

  “國家賠償150萬元后,公眾并沒有看到有關部門對王本余案責任人進行追責和追償。好像國家把錢賠了,就沒其他事了。”藺其磊說。

  關于追責和追償,《國家賠償法》除了第16條規定,還有第31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此,4月24日,藺向內蒙古財政廳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王本余案國家賠償150萬元的財政支出來源,公開對王本余冤案責任人的追償時間,以及被追償者的姓名和職位。

  5月5日,藺其磊又針對趙作海案、張氏叔侄案“補發”申請,并要求答復“制造冤案責任人每個人的追償數額”。

  □相關回應

  律師申請未收到滿意答復

  昨天,藺其磊表示已收到河南、內蒙古兩地回復。

  內蒙古財政廳回函稱,經查詢該廳未撥付過王本余案賠償款,建議向包頭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王本余案的責任人追償情況不屬該廳管理范圍,建議向自治區或包頭市審判機關提出申請。

  河南省財政廳回函則稱,針對趙作海案的申請不屬其公開范圍。

  藺其磊表示,內蒙古財政廳指出了具體對象,將照此另提申請,河南的回復“極不認真,敷衍了事”,將申請行政復議。浙江如無明確答復,亦將提起復議。

  □現實反差

  支出龐大追償寥寥

  《國家賠償法》已有20年歷史。該法于1994年5月12日出臺,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經歷2010年和2012年兩次修訂。

  關于財政支出,《國家賠償法》第37條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另據《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該項費用屬于財政一般預算支出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務支出”款下的一項,名目即為“國家賠償費用支出”。

  國家賠償費每年都是一筆大開支。2012年,全國司法賠償案件的決定賠償金額為6099.55萬元,行政賠償案件的賠償金額為12718.97萬元。今年兩會,最高法院院長周強作工作報告介紹,2013年,各級法院審結國家賠償案件2045件,決定賠償金額8735.2萬元。

  張氏叔侄案是去年最典型的國賠案。去年4月,浙江高院改判被冤入獄近10年的兩人無罪,兩人共獲國家賠償金221萬余元。每人4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還突破司法實踐最高紀錄。

  藺其磊認為,國家賠償金是很大體量的支出,不應該讓普通納稅人為刑訊逼供、徇私枉法的官員買單。這也是他追問3起冤案是否就國家賠償展開追責追償的初衷。

  雖然有規定,但追償卻一度落空。最高法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等單位曾合編《國家賠償辦案指南(2011年第2輯總第2輯)》,最高法監察室的初立秀在其中撰文一篇,披露追償執行情況。

  “以行政追償為例……2002年至2004年,我國向責任人追償賠償費用合計約217萬元,僅占財政部核撥的賠償費用總額的3%。”

  “大部分地區行政追償的比率極低,追償制度并沒有得到切實執行,而因國家賠償案件受到追責的情況更是屈指可數。”上述文章稱。

  2011年1月,國務院出臺《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該條例“征求意見稿”曾提出“追償”標準:“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

  該征求意見稿曾引發爭議,網友普遍認為“偏輕”,但正式出臺的條例將其刪除,代之以模糊的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法律因果 追責既少,追償何來?

  在學界看來,追償的根本是追責。只有責任主體確立,追償才有具體的對象。實際情況是,追責很少,追償則找不到任何公開案例。

  梳理近年來公開糾正的冤假錯案,京華時報記者發現,財政支付國家賠償后,對責任人的追究基本限于行政或黨紀處罰,對責任人追償的個案則無公開報道。

  “屈指可數”的追責案例當中,河南趙作海案的“制造者”——河南省柘城縣公安局主抓刑偵的原副局長丁中秋、刑警大隊原大隊長羅明珠等6人——曾被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6名被告人在辦案過程中對趙作海組織、實施了刑訊逼供,導致趙作海被錯定為殺人兇犯,構成刑訊逼供罪。2011年6月26日,法院一審判決6人中5人獲刑,另一人免予刑罰。

  “你問二審結果?這我不知道,后來也沒通知我。有沒有追償也不知道。”5月11日,趙作海在電話中說,他還惦記著,一名參與刑訊的民警在他出獄前夕潛逃,警方發過通緝令,此后再無下文。

  被問到追責和追償進展,出獄近一年的王本余和張高平均表示:“還沒聽說。”張氏叔侄冤案于2013年5月2日提交國賠申請,5月17日即獲賠,創下國內最快賠償紀錄,但追責和追償顯然沒那么迅速。

  央視曾經報道,以聶海芬為首的杭州警方辦案人員在沒有物證和目擊證人的情況下,通過“突審”張氏叔侄,獲得了該案“無懈可擊”的“鐵證”。

  張氏叔侄出獄第2天,浙江省高院即回應:偵查機關違法使用獄偵耳目袁連芳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參與案件偵查,獲取張輝有罪供述,同時又以袁連芳證言作為證據,直接導致冤案。

  去年4月,浙江省政法委已成立調查組,準備徹查該冤案全部司法過程中的涉案人員。浙江省公安廳亦曾在官方微博表態要“有責必查,絕不掩蓋、絕不袒護。”

  然而,張氏叔侄案的追責進展至今未公之于眾。

  在厘定冤案責任主體的第一步上,追償就失去了目標。

  □學界建言 國賠案件全公開接受監督

  與“1994年版”相比,“2010年版”的《國家賠償法》已有很大進步。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認為,修訂版提高了賠償效率,對“這個不賠那個也不賠”的局面有所改觀。但他認為,個案解決更多緣于輿論倒逼,有關部門并未真正認識到賠償的重要性,因此追償追責都很難,具體到責任單位如何開展追償追責,外界并不知道。

  《國家賠償法》目前遵循的是“誰侵權、誰賠償、誰追償”的原則。即侵權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與追償機關“三合一”,決定追償的是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追責的則是“有關機關”,而撥付賠償款的是財政機關,并沒有追償權。

  徐利平律師認為,追償追責的主體機關往往與其工作人員唇齒相依,導致追償程序難以啟動,陷入“自己追責自己”的悖論。他認為,國賠案追償率之所以低,主要是責任單位包庇。

  北大法學教授姜明安表示,很多案件不一定要追償,即工作人員不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節,其次是時間太久遠、當事人退休,另一方面則歸咎于沒有落實,“一些明顯有刑訊逼供的案件,當然屬于要追責追償的”。

  針對追責追償程序啟動難,徐利平建議,賠償程序履行后,可以通過法庭厘清責任輕重,判定如何追償追責。王琳認為,法庭確實是個解決途徑,可以由異地或上級法院審理,“這個設想很有建設性,合不合理可以辯論。實操上如有障礙,解決方式有很多。”

  姜明安則強調監督機制:“監察部門和各級人大都有責任監督。”他建議在法規上強化、細化追償追責和監督程序,具體到給追償設置時限。

  《國家賠償法》修改期間,行政法學權威應松年教授曾建議“所有國家賠償案件都要公開”,無論案情、賠償金額多少都要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蝕劑,也許這是最好的辦法。”但這條建議最終沒有寫入正式法條。

 

編輯:曾珂

關鍵詞:趙作海 追償 追責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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