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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建設為協商民主鋪路
“建立常態化、多層次、可操作的協商對話機制,可以使不同階層、不同群體都能參與國家管理和公共生活。
要進一步完善把協商民主納入決策程序的制度,把協商民主程序與黨委議事規則、政府決策程序有機銜接起來。”
“政協不求說的算,只求說的對。”全國政協委員、廣州市政協主席蘇志佳在工作中總結出一條經驗:在推進新興城市建設的過程中,作為政協組織,營造繁榮和諧、安居樂業的大環境,要通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來發揮作用。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更是明確指出,“在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
協商民主要注意“廣泛”和“多層”
如何讓協商更為廣泛?廣州市政協創新思路,與人民微博聯合推出了“廣州市政協委員微博議政平臺”。據蘇志佳委員介紹,這是人民政協第一家基于微博的大型參政議政網上平臺。現階段,我國各個階層的利益訴求呈現多元化。改革開放以來,新階層不斷形成,不同的收入來源及經濟社會地位,使不同的階層具有各自的利益訴求。
今年1月,廣州市政協在全會期間依托“政協委員微博議政平臺”,就城市發展這個熱點話題推出了“委員面對面”系列微訪談。蘇志佳坦言,民主協商是各個階層形成共識的過程,在此基礎上做出決策才有群眾基礎,才容易施行下去。事實證明,“微博問政”是一個積極有效的協商民主平臺。
如何理解“廣泛”和“多層”?全國政協委員、江西省政協副主席劉上洋表示,“廣泛”是協商民主橫向的覆蓋范圍,而“多層”則是縱向的布局層級。二者相結合,就是要在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等之中,建立并拓寬協商民主的渠道,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全面推進協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設,就要注意‘廣泛’和‘多層’的要求。”劉上洋強調。
“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進一步拓寬人民民主的深度和廣度,有助于反映社會各方面意見、愿望和要求,促進黨和政府科學民主決策,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劉上洋認為,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各種矛盾問題明顯增多,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建立常態化、多層次、可操作的協商對話機制,可以使不同階層、不同群體都能參與國家管理和公共生活,通過溝通、對話、討論,廣泛交流、交鋒、交融,使決策最終能夠符合實際、順應民意,促成科學決策與理性施政。
沒有黨政支持,協商民主只能流于形式
蘇志佳說,如果黨委、政府所有決策出臺之后,政協才去調研論證這項決策的對錯,往往是“馬后炮”。政協的建言獻策、民主協商,就是要在黨委、政府的決策沒有作出之前,把建議盡可能完整、前瞻地拿出來,為黨委、政府提供更多的選項,最終起到優化決策的作用。
“政協組織的基礎是界別,我們在實踐中感到,市政協圍繞城市經濟、科技、文化、生態和百姓生活開展工作,僅靠界別尚嫌寬泛、松散。”全國政協委員、南京市政協主席沈健告訴記者,南京市動員政協委員在自己所處的不同行業、階層,牽頭組織成立各種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以此作為政協反映社情民意、幫助黨委、政府決策的一個重要組織形式。
南京金融發展促進會,就是由南京市政協經濟界委員牽頭發起成立的,60多家在南京的金融機構參與其中,這也是市政協在界別的基礎上發展“小社團”服務“大社會”的創新嘗試。沈健介紹說,截至目前,南京市政協已有5家這樣的社會組織,“我們希望通過這些平臺,讓社團組織成為協助黨委、政府推動社會治理改革,逐步承接政府部分職能轉移,實現公共管理的重要力量;讓社團組織參與到政協的協商議政中來,使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協商民主的作用得到更好發揮。”
“沒有黨政的支持和配合,協商民主只能流于形式,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沈健認為,協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設,是發揮協商民主獨特優勢的根本保證。要進一步完善把協商民主納入決策程序的制度,把協商民主程序與黨委議事規則、政府決策程序有機銜接起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確保將協商民主納入黨委、政府的決策程序。
“全面推進協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設,歸根結底是要形成一整套規范化、程序化的協商民主制度。”劉上洋表示,在明確協商內容的基礎上,要注重拓展協商民主形式,有序地組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以增加協商密度。其次,要對協商程序加以規范,制定年度協商計劃。
劉上洋指出,列入協商計劃的重點議題應是政協閉會期間需要邀請黨委、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與政協委員等一同協商的關乎經濟社會發展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政協黨組在與有關方面協商基礎上擬定協商議題和協商計劃,報黨委批準后,提交政協全體會議討論通過;根據黨委統一部署,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安排協商活動;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協商會議,并就相關問題通報情況、聽取意見、協商討論;會后政協及時整理并報送所提意見建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政協報送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研究處理,并及時反饋。
“現有的政協章程和相關的文件都規定得非常原則,彈性過大,并且這些都是針對政協的,沒有具體規定黨政決策的哪些事項必須要經過協商民主,這就造成有些重要問題、重要決策以及重要的人事調整問題,并沒有能夠及時在政協這個平臺進行協商,政協組織協商民主作用的發揮受到一定影響。”劉上洋強調,要進一步以制度化來確立協商民主的地位,從根本上克服協商民主的隨意性。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協商 民主 政協 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