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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需完善法制 傭金市場化要合法合規
全國人大代表、證監會機構部巡視員歐陽昌瓊6日就市場關心的互聯網金融、傭金寶等創新作出回應。
互聯網金融:適度監管+協調監管
關于互聯網證券,歐陽昌瓊說,需要分為兩層理解,一是證券公司利用互聯網平臺開展現有的業務,如網上開戶、網上銷售金融產品等,實質上是證券業務網絡化,要遵循現有法律法規;二是互聯網活動中開展帶有證券業務性質的活動,現在對于業務性質、商業模式、風險特點等還看得不太清楚,找不到對應的法律法規,需要有特別的安排,如眾籌融資。
他說,發展互聯網金融是大勢所趨,要用創新思維來監管,做到適度監管和協調監管。
關于互聯網公司能否申請證券業務牌照的問題,歐陽昌瓊回應說,證監會今年要建立券商業務牌照管理體系,需要制定或修訂相關規則。互聯網企業能否直接從事證券業務還不好回答。一是能否參股或者控股,目前這方面沒有限制;二是能否直接申請牌照,證券法有限制,現在還不允許。
傭金市場化是大勢所趨 仍需合法合規
至于傭金寶,歐陽昌瓊表示,傭金是經紀業務的價格,證券公司收取交易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根據2002年發布的關于調整證券公司傭金收取的標準,不得超過千分之三,不得低于交給財政的費用和交易所、結算公司的費用,這個最低費率加起來約萬分之零點九。
他表示,傭金市場化是大勢所趨,但在傭金戰的過程中,判斷是否合法合規,一看是否違反了現有的證券法律法規,二看是否侵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三看是否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即形成了壟斷,或者低于成本的傾銷。四看風險的外溢性,是否存在區域性、局部性的風險隱患。
建議完善股權激勵、允許券商開展外匯業務
歐陽昌瓊建議,允許證券公司實行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機制。他說,證監會去年就已對此問題進行研究,但還需要相關部門對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放開持股限制。
從境外市場情況看,股票、債券、期貨、外匯等金融產品都是券商業務范圍內的產品,但由于我國在外匯管制方面的規定,證券公司在外匯市場上的相關業務目前尚且不能開展。
鑒于此,他建議,外匯管理部門應允許證券公司在外匯市場從事外匯產品的自營、經紀等業務。同時,通過證券公司開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這種新的金融工具來為保障房的建設籌措長期的市場化運作的資金。
編輯:劉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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