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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藥物“只招不采”“一招就沒”?
人大代表建議完善藥品招標采購制度
新華社北京3月4日電(記者胡蘇、朱峰)近年來,“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在保證用藥質量、控制藥價、規范采購等方面取得較好成效。但在競標過程中,過度強調“最低價”,卻引發部分藥品“一招就沒、只招不采”的現象發生。
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應盡快完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對藥品集中采購實行分類管理。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福建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鄭奎城說,現行集中招標采購辦法是以省為單位,對那些多家生產、能夠形成充分競爭的藥品,價格能夠通過集中招標采購明顯下降。
“但對獨家生產經營、不能形成充分競爭的壟斷性產品,則難以通過一省的集中采購明顯降低價格。這些企業寧愿放棄一省市場,也不愿意大幅降價而影響其全國的銷售價格。”
“十多年來,我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多是‘一勺燴’,沒有實行差別化管理。”鄭奎城代表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原則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到有效統一。
鄭奎城代表說,一方面一些大型企業產品或獨家壟斷性產品因價格問題,達不到限價門檻而無法參與投標,或中標率低;而一些中小企業為占領市場份額,采取低價中標的策略,結果出現部分質量好、價格高的藥品“一招就沒”的問題。
另一方面部分藥品雖然單價較低,但其療效不顯著,入圍后很難被醫療機構和專家認可確標使用,出現“只招不采”的現象。
全國人大代表、神威藥業集團董事局主席李振江說,在基本藥物招標過程中,有些省份實行“最低價獨家中標”。但獨家中標的企業,一旦對中標省份的供應能力不足,就會造成中標藥品的缺位,這與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初衷相違背。
鄭奎城代表建議,首先,進一步擴大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對臨床常用且價格低廉的基本藥物,不再納入集中采購范圍,由國家實行“四統一”管理,即統一目錄、統一價格、統一定點生產或招標生產、統一配送,并實行醫保全額報銷使用。
其次,對能夠形成充分競爭的藥品,繼續以省為單位進行集中采購;對原研藥品、單獨定價藥品等難以形成有效競爭的產品,由國家統一招標和帶量采購,以集中批量采購優勢換取低價中標。
李振江代表也認為,應合理制定藥品招標限價,充分考慮新版GMP實施、原輔料價格上漲、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遵循市場規律,建議參照企業全國中標平均價制定招標限價。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藥品 采購 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