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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福林委員建議立法禁止政府從事商業性土地經營
如何盡快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財產權
遲福林委員建議四方面入手,禁止政府從事商業性土地經營
下一步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和關鍵,是要從法律上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財產權。遲福林建議:
從法律上把農民土地使用權納入財產保護范疇;
強化農民在征地中主體地位;
立法禁止政府從事商業性土地經營;
鼓勵地方改革試點。
本報訊(記者高楊)帶著厚厚一大包專為兩會準備的材料,全國政協委員遲福林一到駐地就開始進行分類整理。“除了就社會管理、法制建設等改革建言外,更主要想 就深化經濟改革提一些建議和意見。”遲福林告訴記者,他的一項建議就是希望國家層面在法律層面,盡快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財產權。
2003年我國頒布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手段對農民承包地的調整做出了嚴格規范,確立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屢屢在土 地使用上采取各種變通辦法,和一些農村地區尚存在各種各樣的“鄉規民約”,使得相當一部分地區在土地使用權上屢屢與國家法發生沖突。
遲福林表示,下一步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和關鍵,是要從法律上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財產權。
遲福林建議從四個方面入手:一是從法律上把農民土地使用權納入財產保護范疇;二是強化農民在征地中主體地位;三是立法禁止政府從事商業性土地經營;四是鼓勵地方改革試點。
“應該把家庭承包土地納入財產權法律保護范疇。”遲福林說,國家應在土地管理法中增加“賦予農村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用益物權,使其擁有對土地使用權依法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將“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改為“實現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同時法律將其界定為“農民財產權”,納入財產保 護范疇。
“另外,還要從法律上賦予農民住房財產權的完整產權。”遲福林說,應盡快結束現行法律限定農民宅基地“一戶一 宅”、轉讓限于本村的半商品化狀況,賦予農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人以完整的財產權;從法律上賦予農民對宅基地使用權用益物權性質,賦予其占有、使用、收 益、轉讓、抵押的完整權利。同時,盡快實現農村建設用地平等入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
遲福林指出,對政府從事商業性經營土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法律都是禁止的。我國政府經營土地,雖然有其歷史的原因和貢獻,但其弊端日益凸顯。因此,下一步國家還應修改《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明確禁止政府從事商業性土地經營。
編輯:羅韋
關鍵詞:土地 農民 遲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