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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深化界別協商的思考

2014年03月02日 09:24 |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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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界別組成是人民政協組織的顯著特色,深入推進界別協商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從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深入推進界別協商,不僅是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發展人民政協事業的現實需要,更是時代發展賦予我們的重大課題。深入推進界別協商,必須統籌兼顧,著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制定界別協商工作規劃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實現界別協商從黨的文件規定到國家規章制度、從抽象概念到生動實踐的轉變,需要有一個整體的設計、全面的規劃,需要大量復雜而具體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這個規劃應當立足推進協商民主制度建設,統籌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四種形式,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全面總結各級各地在推進界別協商活動的經驗做法,加強頂層設計和整體部署,盡快研究制定國家層面的包括總體目標、路線圖、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在內的界別協商總體規劃。

  制定界別協商規劃,首要的是在理論上搞清楚、弄明白,努力在提高科學性上下功夫。要從政協自身特點出發,注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與人大選舉民主、中國的協商民主與西方協商民主、界別協商與其他3種形式的協商等的比較研究,從比較中突出其特色性和不可替代性;提高界別協商理論的科學性,要突出政協特色,對諸如“界別協商與擴大各界有序政治參與”、“推進界別協商納入決策程序”等重點環節和關鍵領域,要集中力量進行攻關,通過重點突破帶動整體發展。

  制定界別協商規劃,還要加大實踐探索,切實在提高可行性上下功夫。各級政協組織應在既有規定和成熟理論指導下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力爭形成更多更好的便于推廣應用、產生持久影響的方式方法。全國政協應進一步加強指導,積極鼓勵各級各地結合各自實際,自主制定地方界別協商規劃。

  第二,細化界別協商配套措施

  措施的強度決定工作的力度和取得成果的程度。把界別協商工作規劃落到實處,推進界別協商民主,需要就界別協商的工作總基調、議題的確定、協商的方式、協商成果的運用等方面,研究制定一整套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配套措施。關于工作的總基調,應堅持穩中求進,實行“循序漸進、先易后難、注重實效”的原則。關于議題的確定,應強化題目的專業性和針對性,注重把握“黨政所需、群眾所盼、界別所長”的交匯點,既可以請黨委、政府和對口協商單位“點題”,也可以請界別委員“獻題”,向界別群眾“征題”。界別協商題目可出自某一領域但不限于某一領域,可以更宏觀、綜合一些。關于協商的方式,在充分運用好界別提案、界別社情民意、界別調研視察、界別大會發言等傳統協商形式基礎上,必須創設活動載體,拓展活動平臺,改進活動方式,豐富活動形式,為界別能協商、愿協商、常協商提供更多“可能”。比如,可探索建立界別座談會機制,對界別活動成果繼續論證、不斷深化,避免界別活動流于形式;政協可組織召開界別談心會,邀請黨政部門有關負責人,傾聽界別聲音,匯聚界別智慧等。特別是應根據各界別組織化程度不同的特點,鼓勵各界別在方式選擇、時間安排等方面的自主性,允許各界別在具體協商形式上進行大膽創新,不斷增強界別協商的靈活性。關于協商成果的運用,主要體現為界別民主影響公共決策的程度,而提高界別協商的實效性是重要前提。這一方面需要強化界別與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對口聯系,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協組織切實做好充分溝通、跟蹤落實的工作。

  第三,提升界別的組織化程度

  這是對界別協商主體的規定性。通過提升界別的組織化程度,達致界別身份認同度高、界別整體意識強、組織有力、協商有效的目的。而提升界別的組織化程度,歸根結底,要從界別自身和外在影響兩個方面加以改進。

  從界別自身看,應著力在優化界別構成上下功夫。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著眼于擴大團結面、增強包容性,研究并合理調整界別,實現界別的科學設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各地社會階層的劃分也不盡相同,因此,各地界別的設置不應強求上下一致、全國一致,而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階層狀況設置,做到因地制宜、靈活設置。特別是,應增強地方在界別設置的一定自主權,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設置具有地方特色、體現地方階層結構的界別。要優化界別的內部結構,保證各階層的適當平衡,有助于提升界別平等協商的水平,提高界別協商民主的協商實效性。

  從外在影響看,應重點強化政協組織的作為。提升界別的組織化程度,各級政協組織責無旁貸,這既是加強政協自身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提升政協工作成效、推進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必然需要。建立界別活動組織。濟南將市政協全部30個界別按政協全體會議討論組劃分為21個界別活動組,改變委員“單兵作戰”的分散狀態。注重以專委會為組織依托。確立各專委會和界別的對接聯系制度,既為各界別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服務,同時將委員參加界別活動的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作為委員履職情況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四,加強界別協商制度建設

  正如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一樣,協商民主的發展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界別協商的發展完善自然貫穿這一過程。這個過程始終與“理論創新、實踐探索、加強規范”相伴而行,成熟的理論和成功的實踐需要以規范的形式加以確認,而規范的形式將促使界別協商更經常、更有效,界別協商發揮的作用也將更穩定、效果也將更扎實。當前,推進界別協商制度化應該包括幾個層次:一是要有頂層設計。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嶄新內容,一方面需要地方基層政協的探索實踐,但更需要有頂層設計,需要對界別協商與政治協商及其他民主協商方式的概念、內容、形式和方法作出統一規定。特別是應在國家層面,出臺相關的意見或制度,盡快推動政協章程甚至是國家大法的修訂完善工作,用以指導地方的實踐活動。二是要有具體制度。各地黨委和政協可根據上級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規范性文件,就界別協商的總體要求、組織領導、協商形式、協商內容、協商程序、服務保障等方面進行明確,用制度的剛性來推進界別協商,實現協商從隨機到常規、從政策性到制度性、從“可以協商”到“應當協商”的跨越。三是要有實施細則。根據界別協商具體制度,建立界別協商的實施細則,規范從議題提出到成果反饋的工作環節,強化協商的可操作性。四是要有協商計劃。每年擬訂協商計劃,除突發事項臨時動議外,應統籌安排年度界別協商工作,增加協商的有序性。

  (濟南市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課題組)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協商 組織 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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