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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消費者訴移動公司“流量清零”一審敗訴,爭議焦點受關注——
買的是流量還是服務?
2013年度備受關注的湖南長沙消費者訴中國移動長沙分公司(簡稱“長沙移動”)“上網流量月底清零”案一審判決結果近日公布: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認定中國移動沒有侵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案情回顧:
官司引發對運營商“霸王條款”的質疑
2013年6月17日,律師劉明在被告“長沙移動”的某營業廳辦理了一個20元包150M的上網流量包。根據協議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原告以每 月20元的價格購買被告提供的150M上網流量。但2013年8月1日,原告發現,在7月1日至31日期間,原告僅使用了150M上網流量包中的58M, 剩余92M流量未使用,但在月底被清零。
而另一名律師劉丹陽于2013年7月1日在“長沙移動”的某營業廳辦理了一個10元包70M的上網流量包,在7月1日至31日期間,其使用流量0M,月底70M上網流量被清零,并扣了10元資費。
兩人將“長沙移動”告上法庭,2013年8月,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受理了這兩起案件。
劉明訴“長沙移動”案于2013年9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這場官司一度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去年9月一審開庭期間,成為熱點。由此引發網民和輿論對電信運營商的各種“霸王條款”的譴責和質疑。
庭審爭議:
“流量清零”是否侵犯原告財產權
2013年9月11日的庭審,現場聚集了各路媒體,持續了近4個半小時。
雙方圍繞焦點“花錢買的是流量還是服務”展開爭辯。
原告認為,自己花10元購買70M上網流量后,這70M流量就成為自己的合法財產。因此按照物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被告的清零行為是對自己財產權“赤裸裸的侵害”,依法應當恢復流量或現金補償。
被告代理律師單飛躍陳述,原告購買的不是作為“物”的商品,而是服務。他認為,原告方的說法是將電信服務套餐“實體化、有形化、商品化”,并且主張,套餐本身就包含各種條款的提供和限制,不能單獨將其中一部分條款拆出來當成實物,要求只實現這一部分條款。
對此原告則強調,無形、非實體的仍然可以是物,雙方在套餐的法律性質上無法達成統一意見。
原告劉明提供了4組13個證據,指證被告在未有合同約定亦未提前告知的情況下,單方將原告已購買的上網流量清零,侵犯了原告財產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 權。劉明的訴訟請求包括: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已購買但未使用的7月份剩余上網流量92M或現金補償;判令被告停止對原告購買的上網流量進行月底清零的侵權 行為;等等。
被告“長沙移動”提供了4組13個證據。辯稱:被告提供的手機上網流量包月套餐在月底清零的計費方式符合法律規范和交易習 慣;原告與被告間簽訂了入網協議,內有服務條款,營業員進行過包月說明與宣傳;量費同時生成,移動按月足量提供服務,原告沒有按月使用,視為其自主放棄; 被告的資費方案雖有格式條款特征,但不屬于“霸王條款”。手機上網包月流量套餐是標準資費外的優惠,更有利于消費者,況且消費者對被告提供的不同檔次的手 機上網包月流量套餐具有選擇權。被告提供的服務,不是壟斷,也不存在不公平交易。
法院判決:
原告“應當知道”包月流量的含義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稱,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理解《移動業務受理單》約定的“20元包150M流量”,以及原告在一個月內通過移動網 絡使用手機上網消耗的流量不足150M時,被告將剩余流量月底清零、次月不再結轉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法院給出的思路是“綜合詞句意思、合同目的、交易習 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其真實含義。
法院認為,流量并非“物”而是服務的計量,因此清零流量并不侵犯原告的財產所有權;結合中國 移動告知的各類信息,原告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消費者,“應當知道”包月流量是附有時間條件的,否則不可能提供優惠。結合其他證據,法院認為, 原告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并未受到侵犯,故此駁回原告的起訴。
原告劉明表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基本事實不清,程序嚴重違法,已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二審審限將從收到上訴狀并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無特殊情況下,一般在三個月內審結。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流量 原告 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