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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讓“裸官”無處躲藏
要“管住裸官”須有制度體系支撐,這個制度體系至少包括兩大方面:一方面,嚴格限制“裸官”權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及時發現和認定“裸官”的制度。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較之十幾年前的版本,修訂后的條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等與當前實際聯系緊密的內容。
一個國家固然不能因為某人是官員,就剝奪其妻小自由遷徙的權利,但卻有防范官員腐敗外逃的責任。時下,一些官員把家屬送到國外,自己孤身在國內為官,貪污的成本更低廉、腐敗的概率更大、造成的危害更嚴重。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首次明確規定“裸官”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不得提拔,讓公眾看到了“管住裸官”的可能。
要“管住裸官”須有制度體系支撐,這個制度體系至少包括兩大方面:一方面,嚴格限制“裸官”權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及時發現和認定“裸官”的制度。不論是廣東等地禁止“裸官”任正職,還是中央明確規定“裸官”不得提拔,都是限制“裸官”權力的制度。這方面的制度建設十分必要。但是發現和認定“裸官”的制度建設同樣不可忽視,它是一切限制性規定落到實處的基礎——要“管住裸官”,首先要知道誰是“裸官”。
問題是,眼下我們發現和認定“裸官”的制度還不夠健全。一方面,有關部門缺乏有效的認定手段,關于“裸官”的具體數量,“一直拿不出明確的數字”就是佐證。時下,很多地方確定某位領導干部是否“裸官”,很大程度上靠官員個人事項報告制度。該制度要求官員如實填報家屬信息、家庭財產等,這里面虛報信息者眾,卻鮮有人因此被追責。顯然,單靠官員的自覺、坦誠,很難發現“裸官”。
另一方面,目前公眾缺乏監督“裸官”的必要途徑。因為信息公開不夠,透明度低,“裸官”混跡于眾官員之中,或小心觀望,或大談廉政,不出事很難被發現。公眾所熟知的“裸官”,比如高嚴、楊秀珠、龐家鈺、蔣基芳、張曙光等,都是出事后才被發現“他們早就是裸官”的。此前就有學者明確表示,中國“治裸”規定的最大問題,在于其“內部式而非外向型”的監管方式,未能發揮公眾監督的作用,今天這個問題依然有待解決。
斯土斯民情所系,寸肝寸膽當忠誠。“裸官”并不都是貪官,但其把家屬送往國外,對公眾所造成的社會焦慮感卻委實嚴重。“管住裸官”,守住忠誠底線、堅定國家信仰,是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這需要我們繼續推進領導干部財產公示,讓“裸官”裸露在陽光之下;這需要官方監管與民間監督保持密切合作,讓“裸官”無處匿形;也需要我們更有效地限制“裸官”的權力。
編輯:李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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